【视频创作者】曹仁杰律师
【视频发布于】抖音/视频号“东方律师事务所”
在公司经营环境日益复杂的当下,部分股东可能会因某些不正当行为给公司带来重大风险。那么,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能否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将股东除名?
我们先来说结果,公司章程中是可以约定股东除名事项的。因为公司章程本身,就是股东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决定的内部规范,是可以根据股东自由意志去约定的,这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至于除名约定是否具有效力,还是要根据以下情形来综合考量的。
首先,必须要基于公平原则,公司章程所约定的股东除名情形需要是能够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事由”,即需以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公司正常经营为前提,不能仅因等股东间的个人恩怨或普通矛盾等鸡毛蒜皮的小事就将股东除名。例如,某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若公司股东存在严重的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即可将该股东除名”。
在如今公司运营中,的确有股东出现了非常严重的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此时将其除名,还是大概率会被支持的。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即便要将某个股东除名,也要通过合法的决议程序进行,并且若被决议股东真的被除名后,其空余出的那部分股权,也要通过其他股东认购或者经过减资程序来消化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新公司法)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