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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对外到期债权?
孙巧玲律师
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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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巧玲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学伟律师团队”

一、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流程‍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可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主动提起,法院可冻结债权,并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应包含向申请人履行、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如有异议应在十五日内提出以及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如第三人限期内不提异议的,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如第三人提异议的,则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到期债权的保全和执行程序流程如下:

二、对到期债权执行,执行法院应当作出何种法律文书?能否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替代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冻结债权操作应发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执行规定》第45条:“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并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现实操作中,不少法院会直接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山东高院执行局: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执行到期债权专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印发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到期债权执行专刊)》意见: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应当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区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应坚持实质审查标准,虽名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其内容明确告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十五天的异议期和逾期不提异议且不履行债务法律后果的,可以视为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协助执行通知书系提取收入的法定执行措施,一般不应采取该方式执行到期债权。

三、如何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对外享有的到期债权的证据材料

1、对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已经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需要向法院提供:(1)被执行人起诉第三人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公证书),因为从生效法律文书中便可以确定债权金额、履行时间等;(2)第三人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因为法院需要向第三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而对于此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起诉第三人的卷宗材料。

2、对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未经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申请执行人需要向法院提供:(1)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权凭证(包括合同、结算单、借款凭证等),因为债权凭证才能确定债权金额、履行时间等;(2)第三人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因为法院需要向第三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法条链接:

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对外到期债权的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下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百九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第四百九十九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下称“《执行规定》”)第45条至第53条

45.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46.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47.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48.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49.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50.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51.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52.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53.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下称“《民诉法解释通知》”)(2017年12月29日实施)第三条;

三、被执行人的债权作为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债务的一般担保,不能豁免执行。但是执行到期债权涉及次债务人的权利保护,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时(已被修订为第四百九十九条),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条件与程序,兼顾相关各方主体的权利保护。

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应当依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对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对于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处理。

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能够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优先予以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

(四)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年05月27日实施)(下称“《制裁规避执行的意见》”)第12、13条 

12.依法执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的债权。对于被执行人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限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怠于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

被执行人已经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请求执行该债权的人民法院协助扣留相应的执行款物。

13.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标签: 东方观点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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