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创作者】曹仁杰律师
【视频发布于】抖音/视频号“东方律师事务所”
网约车司机汤某在开网约车时,突发脑溢血,导致其驾驶的车辆失控,先后撞上道路两侧防护栏后,最终与骑共享单车的杨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警方调查发现,汤某和杨某在此次事故中均无明显过错。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此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机动车驾驶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因此,即使网约车司机本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但只要其驾驶行为造成了第三人损害,仍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网约车服务平台对网约车司机有培训、筛选和管理义务,同时对于定价和收费也有严格的规定。
因此,对于乘客及第三人来说,网约车司机和网约车服务平台是一个利益整体。当网约车司机因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时候,网约车服务平台与司机应对外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网约车司机汤某因突发疾病造成交通事故,网约车服务平台要积极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先依法对外承担责任,再依约处理内部责任,这样既有利于保障受害人权利,又能促进网约车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从而促进运输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