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创作者】李晨律师
【视频发布于】抖音/视频号“东方律师事务所”
在现代职场中,用人单位因经营发展、场地租赁等原因发生搬迁的情况并不少见。然而,在用人单位搬迁后,许多劳动者会面临通勤距离增加、交通不便等现实问题,进而引发劳动合同存续方面的争议。那么,用人单位搬迁,能否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经济补偿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搬迁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搬迁,虽然并不当然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但客观环境上的变动,确实会对劳动者的交通出勤造成一定影响。该行为是否构成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关键要判断是否会对劳动者的履约能力和劳动条件造成“实质性或重大不便”。
用人单位可以在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例如通过提供班车、交通补贴、调整工作时间等方式降低对劳动者产生的不便因素,促进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纠纷。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搬迁也应当理性对待,对是否因此产生实质性或重大不便作出合理判断,充分表达诉求,积极协商,避免增加诉讼成本。若用人单位在搬迁后,经双方协商,确实无法提供与原劳动合同相当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