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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阅卷实务(一)
万学伟律师、卢金阳律师
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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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万学伟律师、卢金阳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学伟律师团队”

阅卷是刑事辩护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中辩方与控方实现信息对等帮助刑事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情况的重要途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了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如果将刑事辩护工作比作平地起高楼,那么阅卷工作就是高楼的地基,细致阅卷工作是做好刑事辩护的基础。阅卷需要时间的保障,在阅卷的过程中要抓住案件的重点问题,分析、比对证据,发现问题,找出辩护的焦点。这就意味着如果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那在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就要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交手续要求阅卷;如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介入案件,要在介入案件后及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手续进行阅卷,了解案件的情况和侦办进展。本系列原创文章通过七个维度浅谈一下对阅卷实务工作的理解,本文首先来讲阅卷目的

一、阅卷目的

一般律师在接受案件委托前,大多只是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者办案机关接触,对于案情的了解并不全面。如果想要全面了解案件情况,需要通过阅卷来实现。

在阅卷过程中,需要全面查阅案卷材料,整理出案件事实的大致脉络,把握案件涉及的罪名,了解可能被判处的刑罚。阅卷工作需要达到以下四点目的:首先,了解案件,明确案件事实。在接受委托后,需要跳脱出当事人的辩解、办案机关的指控以及家属的解释,深入探究案件的事实,对案件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作为辩护律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提供最优的辩护方案。其次,简化案卷,便捷办案。办理刑事案件,尤其涉及到多罪名犯罪、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或者是经济类的犯罪、涉黑类犯罪,往往案卷非常多,携带不便。因此需要将案件材料进行简化,无论是会见还是与办案机关沟通时,携带阅卷笔录更加方便查阅、引用,同样有利于开展后续的辩护工作。再次,明确指控,分析证据材料,确定辩护思路。通过阅卷,能够看到办案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或者起诉书,能够了解办案机关侦办案件的思路。对案卷中的证据整体把控,寻找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总结证据存在的疑点,为后续形成调查取证申请、发问提纲、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理清思路。最后,阅卷笔录也是律师工作内容第一部分,是律师工作成果的展示。刑事律师在为当事人辩护的过程中,会付出更多的精力,形成较多的文本材料,是律师工作成果的凝结。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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