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创作者】韩爽律师
【视频发布于】抖音/视频号“东方律师事务所”
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全面放开,许多家庭迎来了新生儿的降临,给家庭原有的兄弟姐妹关系带来了新的变化。这也引发了一个现实而又敏感的问题:除了父母对子女的扶养之外,兄弟姐妹之间,究竟有没有互相扶养的法律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从《民法典》规定可以看出,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具有以下特点:
1、抚养条件: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情形;
2、抚养对象:未成年弟、妹或因抚养未成年弟、妹长大后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来源的兄、姐;
3、抚养能力:要求扶养方具有“负担能力”,即应有经济条件和精力承担扶养责任;
4、双向抚养:扶养义务既可由年长的兄、姐向未成年的弟、妹履行,也可由弟、妹在有负担能力后,扶养兄、姐。
《民法典》充分考虑了骨肉之情以及公序良俗等家庭美德,兄弟姐妹同出一源,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应当承担起未成年弟、妹的抚养义务,直到其年满十八岁为止。反之,有负担能力后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的兄、姐,同样具有扶养的义务。
这里面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扶养义务是双向的,而且需要考虑关于“扶养能力”如何认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