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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会见实务(九)
万学伟律师、卢金阳律师
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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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万学伟律师、卢金阳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学伟律师团队”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享有会见权。律师会见,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法定权利,也是刑事辩护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律师会见,律师可以与当事人就案件进行沟通,明确案件的情况,了解案件的细节,为当事人提供最优的辩护方案。

刑事案件的会见,律师需要明确会见的相关内容,下面将从会见的目的、会见的地点、会见的预约、会见的流程以及会见涉及的热点问题等角度展开,接续上一《刑事辩护会见实务》系列文章为大家继续讲解。本文最后讲解会见实务中涉及的热点问题,具体如下:

五、会见实务中涉及的热点问题

问题1:看守所不让会见怎么办?

答: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时,有时会被拒绝,根据《刑事诉讼法》(2018)第39条第三款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涉及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这类案件看守所拒绝会见有合法的理由,应当依法获取有关机关的同意,再去会见。对于其他案件,如涉黑案件、敏感案件不允许会见没有合法理由,辩护律师应依法维权。

问题2:会见会不会被监听?

答:《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但是在现实中被监听的情况时有发生,辩护律师要带着正在被监听的心态去会见。万一被监听了,虽然该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可能为侦查机关的侦查提供线索和方向。

问题3:能否传递信件、纸条等

答:不能传递信件、纸条。但如果纸条内容是与案情无关的生活琐事如向家属交代相关内容,可以询问管教后代为转达;若与案情有关,可以让其详细陈述,并记录在笔录中,作出判断。

问题4:律师,你教我怎么回答?

答:明确拒绝当事人这一请求,法律不允许律师教当事人回答办案机关的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实事求是回答。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构成犯罪,如实供述可以获得从轻处罚,如不构成犯罪更应还原事实。故律师应向其释明说假话的不利后果。

问题5:传递暗语或隐匿、销毁证据?

答:向当事人释明解释传递暗语或隐匿、销毁证据的行为是涉嫌犯罪的行为,对其及家属都有巨大风险,并且律师在此过程中也面临着巨大职业风险。

问题6:有刑讯逼供怎么办?

答:整理刑讯逼供的线索,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地点、人物及方式,详细记录笔录或当事人自书,在会见笔录中注明当事人委托辩护律师代为申诉、控告,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理清线索后,携带整理的线索向管教、驻所检察官或检察院进行申诉、控告。

问题7:律师费是多少?

答:尽量避免谈论费用等相关问题,可以说律所负责案件收费,律师只负责办案。并告知当事人家属的关心,劝说当事人专注于案件本身,争取案件取得较好的结果。

问题8:找被害人取证或获得谅解?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问题9:可以告知其他同案嫌疑人说法?

答: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了解到的其他同案人的相关情况应尽量避免告知自己的当事人,因为侦查阶段尚未结束,案件事实正在调查过程中,存在因此被办案机关认定为串供的风险。在侦查阶段结束后的会见过程中,可以通过与当事人核实案件相关细节方式与当事人进行确认。

(完)

点击以下链接阅读《刑事辩护会见实务》原创系列文章:

《刑事辩护会见实务(一)》

《刑事辩护会见实务(二)》

《刑事辩护会见实务(三)》

《刑事辩护会见实务(四)》

《刑事辩护会见实务(五)》

《刑事辩护会见实务(六)》

《刑事辩护会见实务(七)》

《刑事辩护会见实务(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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