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韩爽律师通过"爱在东方"公益法律援助项目,为经济困难家庭代理一起校园持刀伤害法律援助案件,历经一年半的时间,数次往返调查取证、庭审博弈。最终,一审法院成功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判决赔偿受害当事人近10万元。
一、案件背景 2024年11月,某中学教室内,当事人与对方因争抢物品引发争执,随即对方掏出事先携带的水果刀,将当事人刺伤,并造成重大身体损伤,住院治疗十余天时间。经司法鉴定当事人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十级伤残,出院后仍需护理。一个本应在课堂上读书的少年,却躺在病床上承受着身体与心理的双重创伤。 因对方当事人案发时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无法追求其刑事责任,因此韩爽律师经当事人家属委托,综合评估后,向法院提起侵权责任诉讼,将直接侵权人及其监护人、所在学校及承保校园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庭。 二、诉讼策略 本案件被告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涉及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责任、学校教育管理职责及保险理赔多个维度。韩爽律师围绕三条核心战线展开诉讼攻坚: 1.锁定伤害故意,而非正当防卫 在庭审中,对方当事人提出在双方产生冲突中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韩爽律师对此提出,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就已经产生了伤害的故意。 对方当事人并非在冲突中随手抓取身边物品,而是事先将水果刀携带至教室——这一行为本身即表明,其主观上已具备伤害他人的预谋与故意。 水果刀不是学习用品,教室不是械斗场。当一名学生将利刃带入校园并对同学实施刺击时,这绝非"打闹过当",而是典型的故意伤害行为,根本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2.驳回"敲诈勒索"指控 对方家长在庭审中指控被害当事人此前曾有过"敲诈勒索"行为,试图以此贬损被害当事人的人格品质,从而达到转移法庭焦点的目的。但韩爽律师指出该指控首先无立案记录、亦无生效法律文书、并且对方无法拿出其他实质证据来证明所谓“敲诈勒索”的行为。最重要的是,侵权责任承担与受害人所谓"品行"无关,法庭对对方指控未予采纳。 3.厘清多方责任 韩爽律师在庭审中指出,对方当事人持刀伤人系直接侵权行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 而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水果刀被带入教室而未被及时发现制止,事发时教师亦未在场监管,学校在教育管理职责上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因学校投保相关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我方全部核心诉讼请求,判处对方当事人、学校、保险公司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案件思考 这起案件留给我们的思考远比赔偿数字本身更为沉重: 首先,“事先持刀”并不是简单的冲突升级,而是恶意预谋。本案最值得关注的事实在于,侵权人并非在冲突中随手取物,而是事先携带凶器。这一细节将案件性质从"过失"推向"故意",也彻底击碎了"正当防卫"的抗辩空间。 其次,学校的安全管理不是一句口号。水果刀何以堂而皇之地进入教室?事发时教师何以不在场?这些问题指向的不是某一位教师的疏忽,而是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层面的缺位。更值得深思的是,这起持刀伤害事件并非无迹可寻的"飞来横祸"。从言语摩擦到肢体冲突,再到最终刀刃出鞘,校园暴力的升级往往有一个被忽视的过程。 如何学校在日常管理中能够建立有效的校园霸凌防范机制,对同学间的纠纷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这可能不止是学校而是全社会都需要思考和面对的问题。 在本案中,受害当事人的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父亲靠微薄收入维持生计,高昂的医疗费和诉讼成本几乎让这个家庭陷入绝境。因此,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通过“爱在东方”公益法律援助项目,指派韩爽律师免费为其提供全流程法律代理服务。 "爱在东方" 是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发起的公益法律援助项目,旨在为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提供专业的免费法律服务。项目自成立以来,已经累计开展多项公益法律服务内容,我们力争用法律的专业力量守护每一个不该被遗忘的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