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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绝非终点,而是小股东维权全局布局的先手棋
东方律师
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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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语

近日,由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袁占森律师代理的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历经一审、二审,二审法院最终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委托人作为持股10%的小股东,可以依据判决书实现对目标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的查阅权利,股东知情权依法能够得到保护。


二、案件背景

委托人系某科技公司的登记股东,持股10%,于2023年7月完成入股登记。自入股以来,该公司既未向委托人分配任何红利,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向委托人公示财务账簿、会计凭证等文件资料,致使委托人作为股东但是长期无法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与财务情况,股东权益处于长期受损状态。基于此,委托人在穷尽前置程序后,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

在庭审中,对方公司提出某案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紧密利益联系,而目前该公司与此案外公司存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因此对方公司指出,此时委托人行使股东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意图通过查账为案外公司在诉讼中提供证据支持。


三、诉讼策略

接受委托后,袁占森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并且在诉讼前即进行了系统性的提前布局,对诉讼请求、证据组织与抗辩应对作出精细考量,为全案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1. 前置程序的合规性布局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须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拒绝后方可起诉。袁占森律师在诉前即精心设计《查账申请书》的内容与送达方式:明确查阅范围与目的,设定合理的书面回复期限,并特别告知"逾期未回复视为拒绝查阅"。这一前置程序的合规性设计,使被告无法以程序瑕疵进行抗辩,为案件顺利受理和最终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袁占森律师提出,真正成熟的小股东维权逻辑,应当以知情权诉讼为支点,提前做好全流程整体布局与长远战略规划,而非走一步看一步、被动应诉。

2.诉讼请求精准

袁占森律师在诉讼中对诉讼请求进行精准分层——主张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复制"、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查阅",同时主张会计师、律师等负有保密义务的专业人员辅助进行。这一设计既充分主张权利,又严格遵循法律边界,避免了因请求超出法定范围而被部分驳回的风险,最终获得法院全面认可。

而实务中大量小股东陷入认知误区,诉求不准确导致结果与预期差距很大。要么轻视知情权诉讼,诉请边界不清,仓促维权错失时机;要么将知情权当作维权终点,打赢查账诉讼拿到账目后便止步不前,忽略知情权的核心价值 ——它只是整套维权战略的第一步,是获取核心证据、锁定侵权事实的前置手段,而非维权最终目标。

3."不正当目的"抗辩

针对对方公司提出的"不正当目的"抗辩,袁占森律师在诉讼阶段即进行全方位拆解与抗辩:其一,委托人与案外公司系两个独立法人主体,案外公司的小股东并非委托人实际控制人,二者无关联性;其二,另案系索要工程款的合同纠纷,与股东知情权纠纷属两个独立法律关系,无论主体还是法律关系均无关联性。


四、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袁占森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委托人作为股东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且申请查阅目的合法。

对方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关于"不正当目的"及"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主张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件思考

在认缴资本制全面落地的商事环境下,公司控制权高度向大股东倾斜,小股东 “被架空、不知情、难分红” 已成行业普遍痛点,股东知情权纠纷常年稳居股权类案件前列,无数中小投资者因无法掌握公司真实经营、财务数据,面对大股东关联交易、侵占资产、恶意不分红等侵害行为束手无策,合法权益长期悬空。而 2024 年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后,直接扩容知情权保护边界,新增会计凭证、股东名册、全资子公司资料查阅复制权限,允许股东委托会计师、律师协同查账,从立法层面为小股东打通信息壁垒,将知情权打造为制衡控制权滥用、打破信息不对称的核心维权工具,大幅降低小股东取证门槛,被业内视作中小股东维权的 “基础利刃”。

启动知情权程序前,需先明确自身核心诉求,根据目标反向确定查阅资料范围、书面申请话术、证据留存方式与诉讼节奏。同时需规范前置程序,以公证、EMS 书面函件方式提交查账申请,留存全部送达回执,规避公司以 “未履行前置程序” 抗辩导致诉讼败诉的风险。

而在行使知情权取得完整资料后,还要依托账目梳理侵权线索,分层推进维权动作,整套维权链条环环相扣,知情权承担着 “取证基石” 的关键作用,缺少前期战略统筹,单独的知情权诉讼仅能实现 “看账”,无法真正挽回小股东经济损失。

新《公司法》赋予小股东更完善的知情权利,是时代给予中小投资者的维权红利,但权利能否落地、损失能否追回,核心在于是否建立全局化维权思维。奉劝广大持股创业者、中小投资者切勿低估知情权的战略价值,更不能将其等同于维权全部,纠纷萌芽阶段便提前规划整套维权路径,把知情权作为取证先手,层层递进锁定证据、主张权利,才能真正将法律赋予的保护条款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财产保障,从根源上化解认缴制下小股东信息弱势、维权难的困境。

专业,不止于法庭;责任,贯穿于始终。东方律师事务所将继续以专业力量,守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助力有价值的事业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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