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合肥分所江波律师辩护的一起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件,终获不起诉决定。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适用、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价值,也是当前司法机关贯彻“少捕慎诉”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生动实践。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为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及安全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多次从某燃气公司购入大量二甲醚(危险化学品),用于生产使用,并将该化学品存储在仓库及生产厂房内。后经鉴定,涉案产品属危险化学品,其储存、生产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当事人涉嫌危险作业罪。 二、诉讼策略 1.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江波律师提出,当事人行为仅停留在“现实危险”阶段,未实际发生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及“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危险作业罪以“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为构成要件,当事人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 2.主观恶性较小,因知识缺乏所致。 江波律师及其团队,通过对当事人企业的充分调查以及过往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证据总结。提出,当事人创办企业的目的是通过合法生产维持家庭生计,未办理危险化学品许可的行为主要源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不足,而非故意规避监管或放任危险结果发生,主观上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3.认罪认罚、积极整改,再犯风险低。 江波律师向检察机关充分阐释了当事人认罪悔罪的真实态度及再犯风险极低的事实。 案发后,当事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明确表示将补办危险化学品许可、配备安全设施、规范操作流程,确保此后依法经营。
三、案件结果 检察院经全面审查,采纳了辩护律师的申请意见。检察院认为,当事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做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件总结 本案的成功办理,是辩护律师精准把握法律适用、有效运用“少捕慎诉”刑事政策、充分挖掘当事人从宽情节的综合体现。在当前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司法背景下,江波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争取了不起诉的有利结果,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理性、严谨、客观、真诚的服务理念,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