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所合肥分所江波律师代理一起非公受贿案件,律师团队紧扣“情节决定刑期”的辩护主线,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适用缓刑结果。
一、案件概述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监管趋严,企业内部反腐败力度持续加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成为民营企业合规治理的重点关注领域。
当事人原为某地产公司项目管理人员,因在某地产项目装修工程招投标及款项支付过程中,作为中间人与其同案人共同收受贿赂30万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全额退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案涉案数额已达“数额较大”标准,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公诉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当事人提起公诉,并在量刑建议中未明确区分主从犯。若辩护不力,当事人将面临实刑风险,其个人职业前景及家庭生活都将遭受重大打击。
二、诉讼历程
1.明确次要作用,力主从犯认定
律师团队经过缜密案情分析,在辩护中指出,当事人在案件过程中仅作为中间人传递信息、流转资金,既未主动联系行贿方,也未参与犯罪预谋,因此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2.夯实法定从宽基础
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投案自首。并自首中主动提供相关案件线索,为案件的侦破工作提供了实质性贡献。事后,当事人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律师团队在辩护中将上述三项法定从宽情节形成叠加效应,为缓刑奠定坚实基础。
3.论证缓刑实质条件
律师团队向法院提出,当事人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偶发,到案后深刻反省,再犯风险极低。辩护人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角度,逐项对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要件,夯实了适用缓刑的法律基础。
三、案件结果
本案涉案金额30万元,已达“数额较大”标准。在公诉机关未明确区分主从犯的情况下。
江波律师及其团队通过精准识别从犯地位、深度挖掘自首价值、系统构建退赔谅解与认罪认罚的叠加效应,并巧妙结合家庭困难等酌定情节,成功将法定刑幅度内的实刑风险转化为缓刑结果,使当事人免于实刑积压。充分证明,即使在事实无争议的案件中,专业、细致的量刑辩护仍能创造显著的当事人利益。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辩护空间主要集中在量刑层面。江波律师及其团队的成功辩护也为身处类似困境的当事人提供了清晰的行动指引:一旦涉案,应立即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评估自首时机,第一时间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同时尽最大能力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争取被害单位谅解。上述行为不仅是法定的从宽情节,更是法院判断人身危险性、决定是否适用缓刑的核心依据。
案件的成功辩护,充分展现了我所律师专业刑事辩护的价值。通过精准把握案件细节、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东方律师始终能够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