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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投资人择机退出二审逆袭
陈茂莉
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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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所陈茂莉律师代理当事人与某公司股权回购纠纷案,迎来二审成功逆转。本案在一审全面败诉的不利局面下,凭借专业团队对民商事审判逻辑的精准把握,最终实现二审全面改判,为客户挽回投资本金及收益。


一、案件背景


2017年3月,当事人投资100万元入股成都某科技公司,并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管理团队签订《股权投资协议》,约定若公司未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于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或投资满三年后、或下一轮融资进入时,其有权要求回购股权,年化回报率为10%。2023年11月,当事人发出《股权回购要求函》,被拒后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股权回购权属于“形成权”,参照法答网某答疑,应在条件成就后6个月内行使,故以“超过合理期限”为由驳回诉请。


二、诉讼历程


1.跳出“形成权”之争,回归合同本意

首先,在合同解释足以确定该回购期间问题的情况下并不需要法律补充,即投资满三年后可随时主张。其次,商业实践是复杂的,法律规定是相对简单的,司法自治的基本精神亦是法不禁止即自由,不应过分陷入法律概念之争。第三,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精神,股权回购仅对有明确约定行权期间或者经回购义务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间有限制。


2.援引权威案例,提出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6日向某科技公司发送《股权回购要求函》,于2024年8月9日向一审法院起诉,未超过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其次,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编号:2024-08-2-269-003)明确指出:“由于补充协议中未对某投资公司要求股权回购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其可随时主张权利。”基于类案同判原则,法院应参照该案例进行裁判。

最后,根据《股权投资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管理团队应共同承担回购义务。


三、案件结果


最终,经过大量案例研究、法律研究、专家论证,经多次开庭后,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对我方诉请改判支持。


四、案件总结


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为客户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更在司法层面确认了相关重要原则,对同类业务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和意义。

每一份胜诉判决的背后,都是对专业、细致与坚持的最佳诠释。东方所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战略清晰、技术精湛、结果导向”的争议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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