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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派生分立法律实务【附流程图】(一)
卢金阳律师
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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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金阳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学伟律师团队”

分立作为国有公司的一种重要的重组方式,可以使国有公司实现经营结构的调整,提高及聚焦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从而达成国有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国有公司派生分立,原公司虽存续,却减少了注册资本,因此需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派生的公司则应办理设立登记。本文通过对国有公司派生分立的概念、所涉及的流程以及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进行梳理,对目前我国的国有公司派生分立流程进行简要概述。

所谓公司分立,是指公司依法签订分立协议,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根据分立的形式不同可以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行为。简言之:A公司分立,成立新的B公司和C公司,B公司和C公司作为新设立的公司经营。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以其部分资产设立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简言之:A公司分立出B公司,A公司继续存续,B公司作为新设立的公司正常营业。

本系列原创文章以国有公司为例,简要介绍公司派生分立的流程及需要准备和注意的事项,第一期首先介绍董事会拟定分离方案,具体如下:


一、董事会拟定分立方案


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制订公司分立方案,对分立的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地位、分立后各公司章程、资产和债务处置、人员安置、实施计划等内容进行全局筹划,一般需要确定如下内容:(1)公司分立基准日,一般以审计基准日为准;(2)资产划分方案;(3)业务、资产、债务的承继和分割;(4)人员安置方案;(5)过渡期安排;(6)资产交割;(7)税务筹划方案;(8)异议股东股权收购安排;(9)特别事项安排等。

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拟定的公司分立方案,应当对公司分立的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以及财产及债务分割等问题作出安排。公司分立方案内容应包括如下方面(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具体分立方案做出适当增加或减少)具体如下:

1.确定公司分立基准日: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审计,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即市场价值确定计税基础,并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为确保数据统计口径一致,评估净值日和审计基准日确定为同一日。

2.资产划分方案:(1)划分原则。一般按业务划分,同时结合历史形成原因。(2)资产划分方案。将资产打包,按主业资产、货币资金、股权投资加以区分,分别进入不同的资产包。(3)负债划分方案。区分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和其他应付款。

3.业务、资产、债务的承继和安排:(1)业务承继:包括许可、资质等的承继和变更;合同/协议的承继和变更。(2)资产承继:包括动产和流动资金的承继;不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等的承继。(3)债权、债务的承继:债权、债务的承继分为对外和对内两种情况。对外,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可以协商处理,但未经外部相关方认可,不具有对外的对抗效力。公司分立前如不能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不影响公司分立的进行。在恶意逃债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通过追究公司股东、董事、高管的责任,使得自身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就公司内部而言,仍然可以约定按份承担债务。在某一方对外承担了债务后,可以根据内部约定向其他分立公司追偿。

4.职工安置方案:公司分立前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对分立后的职工安排做出明确的承诺。职工安置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1)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政策依据;(2)拟分立公司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3)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4)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5)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6)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5.过渡期安排:过渡期的起始计算日期一般为审计基准日的次日,终止日期需具体协商确定,如资产交割完成之日或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过渡期的安排主要是约定过渡期内发生的债权、债务以及资产保全、损益的确定标准等事项。在此期间,除非正常经营所必须进行,或者是已经签订生效的合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原则上不得对资产进行处分,亦不得对外订立有关放弃权利、承担责任的合同或协议。

6.资产交割的安排:以分立基准日的公司全部资产(含实收资本)及其相应的资产负债在分立后的公司分割,依法对动产、不动产、股权、债券等资产采用不同的交付方式,分立后公司应当按计划期限及时办理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及人员的交接、转移、权属变更登记或备案等手续。

7.税务筹划方案:会计师或专业的税务筹划机构设计税务筹划方案并论证其合法合规性。企业分立并不能单纯地以追求税收利益为目的,还应综合考虑分立的成本和收益、市场、财务、经营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8.异议股东股权收购安排:有限公司分立时,不同意股东会分立决议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通过分立决议之日起六十日内,投反对票的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该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权收购后,选择注销股权或转让给其他股东,可交由公司自主决定。在分立方案中应对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作出安排,并应在股东会表决时释明。

9.特别事项安排:为确保股东会能顺利通过分立决议,应由相关股东出具在股东会上投赞成票的不可撤销承诺。撤销承诺的,应承担由此给公司、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未完待续)

派生分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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