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创作者】韩爽律师
【视频发布于】抖音/视频号“东方律师事务所”
在层出不穷的校园霸凌事件中,旁观者往往因害怕遭到霸凌者的报复而选择沉默。然而,法律为这些目击或知晓校园霸凌事件但害怕受到报复的旁观者提供了一定的保护。
一般情况下,对于目击或知晓犯罪行为的人,如果因害怕遭到报复而未向司法机关报案,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未将此行为规定味犯罪,因此,知情不举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责任。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旁观者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就可以完全置身于事外。
在我国《刑法》及《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中,如果旁观者有能力且不会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行动,或向有关部门报告,导致受害者受到更严重的伤害,可能会被视为不作为,在特定的情况下,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请注意,这并不意味着旁观者一定会因未采取行动而犯法,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为了鼓励旁观者积极举报校园霸凌行为,法律还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例如,对于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法律会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严格保密,防止举报人受到报复。如果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而遭受报复,法律将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保护。
此外,学校也应当承担起保护旁观者的责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霸凌防御机制,并且明确校园霸凌行为的举报渠道和保护措施,为旁观者提供一个安全、无忧的举报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第九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服务热线、服务站点,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