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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要不得,滥用权利终将“自食苦果”!
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
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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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创作者】李晨律师

【视频发布于】抖音/视频号“东方律师事务所”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然而,权利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若超越边界、恶意滥用,不仅得不到支持,还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2018到2021年期间,小王先后入职七家同类别公司从事销售类工作,平均工作时间却只有11天。随后小王就通过报警、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方式,提出包括工资、加班费、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多项索赔项目,诉求金额大。虽然部分诉求得到支持,但多家用人单位均抗辩,称其存在“碰瓷”嫌疑。最终,法院认定小王构成滥用权利、恶意诉讼,判决驳回除合理劳动报酬请求之外的其余经济补偿、赔偿金请求。

这一案例警示我们:权利并非“任意妄为”的通行证,滥用必将受到法律约束,终将“自食苦果”!

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应受到正当化行使的限制。我国《劳动法》明确赋予劳动者提起争议解决的权利,劳动者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劳动争议。但是,劳动者在行使法定权利时,应秉承善意和诚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

对于滥用权利、恶意诉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法院不仅会驳回其不当诉求,还可能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不论在法律还是个人的层面,我们都要坚决抵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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