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创作者】韩爽律师
【视频发布于】抖音/视频号“东方律师事务所”
在数字时代,校园霸凌的形式已经从传统的肢体和言语暴力扩展到了网络空间。网络的匿名性和传播性使得网络欺凌的危害性更大,影响更广。那么,在校园霸凌事件中,网络涉事平台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为了避免承担侵权责任,首先,网络涉事平台可以建立有效的预警预防机制,通过技术手段监测和识别可能涉及网络欺凌的内容,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其次,网络涉事平台应当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识别和审核,特别是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内容要给予更高的关注,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络欺凌行为。网络涉事平台一旦发现网络欺凌行为,应立即采取措施删除或屏蔽相关内容,防止其进一步传播和扩散。
与此同时,网络涉事平台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涉事用户进行警告、限制功能、封号等处理,以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和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