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创作者】韩爽律师
【视频发布于】抖音/视频号“东方律师事务所”
校园霸凌事件极大地影响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未来成长。众所周知,校园霸凌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当校园欺凌事件发生时,霸凌者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类。
1、民事责任。若霸凌者是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他们造成他人损害,其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若监护人已尽到监护责任,则可以适当减轻其侵权责任。
同时,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2、行政责任。霸凌者的行为大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虽然有些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般情形下,根据2026年1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校园霸凌者可能会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14至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执行拘留;14至16周岁以及16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同样可以依法执行拘留。
3、刑事责任。若校园霸凌行为构成犯罪,且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则需承担刑事责任。比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会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刑罚。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行为人的年龄不同,会有不同的刑罚标准。因此,未成年并不是免死金牌,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都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便其不承担责任,其监护人及家庭也会因为霸凌者的行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十一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六十条 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