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万学伟律师、卢金阳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学伟律师团队”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法庭发问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法庭发问,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也是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的最基本和最重要方式之一。具体而言,辩护律师的法庭发问,是指在刑事庭审过程中,经审判人员当庭允许,辩护人依法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员等相关诉讼参加人,就涉案有关问题进行提问的一种诉讼形式。
不同的辩护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时,有不同的法庭问话方式和技巧,形成了不同的辩护风格。但不同的辩护律师在刑事庭审中的法庭问话,遵循一些共同的规律。本系列原创文章将从发问的目的;律师发问权利的法律规定;发问的制度中外比较;发问的技巧与操作实务等角度对辩护实务中的发问环节做简单的阐述。本文讲解发问的制度中外比较。
三、发问的制度中外比较
首先,发问目的存在区别。在我国的庭审中,对被告人的发问通常是为了直接查明事实,其次是为了揭示证据的真伪和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发问的目的更侧重于通过提问帮助法官或陪审员理解案件细节,以及揭示证据中的潜在问题。在西方(尤其是英美法系),发问不仅是质证和辩论的一部分,有时甚至本身就是质证和辩论的过程。发问被用来直接展示证人要证明的内容,以此来支持或反驳控方或辩方的观点。
其次,发问方式存在区别。在我国的庭审中,发问通常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对被告人的发问,然后是质证阶段的证人发问。这种方式有助于区分证明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过程与揭示证据来源和取证过程的合法性。而在西方庭审中,发问的方式是交叉询问。该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广义上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对证人进行询问调查的制度,狭义上是指由提出证人的相对方对证人进行询问。交叉询问制度基于对抗制规则和诉辩文化,与职权主义审问制庭审形成鲜明对比,被认为是强化庭审对抗、促进控辩平等、查清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发问通常更为灵活和连贯,发问者可以直接向证人提问,展示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发问和质证往往交织在一起,使得庭审过程更为动态和交互。
最后,发问技术存在区别。在中国,发问时更注重问题的组织和系统性,以便清晰地展现案件的关键事实和证据的链条。发问者需要细致准备问题,包括开放式问题、封闭式问题、诱导式发问方式,以确保问题的逻辑性和连贯性。在西方,发问时更侧重于通过具体问题揭示证据的矛盾点或揭示证人陈述的不一致性,以此来削弱证据的可信度或揭示案件的复杂性。
总的来说,我国的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的发问,更注重程序的完整性和证据的规范性,而西方的刑事案件发问则更侧重于灵活性和交互性,旨在通过动态的提问展示证据和事实的复杂性。这种差异反映了不同法律体系对庭审过程的不同理解和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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