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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实务之法庭发问(一)
万学伟律师、卢金阳律师
202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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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万学伟律师、卢金阳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学伟律师团队”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法庭发问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法庭发问,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也是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的最基本和最重要方式之一。具体而言,辩护律师的法庭发问,是指在刑事庭审过程中,经审判人员当庭允许,辩护人依法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员等相关诉讼参加人,就涉案有关问题进行提问的一种诉讼形式。

不同的辩护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时,有不同的法庭问话方式和技巧,形成了不同的辩护风格。但不同的辩护律师在刑事庭审中的法庭问话,遵循一些共同的规律。本系列原创文章将从发问的目的;律师发问权利的法律规定;发问的制度中外比较;发问的技巧与操作实务等角度对辩护实务中的发问环节做简单的阐述。本文首先讲解发问的目的律师发问权利的法律规定

一、发问的目的

辩护实务中的发问环节,能够精准而有力地推动辩护进程,在刑事辩护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在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恰当的法庭问话,对于澄清案件关键事实,区分己方被告人的地位作用,明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提供精准有力的辩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发问环节旨在:

首先,发问能够为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做铺垫,为被告人辩护构建坚实的防御壁垒。通过发问帮助律师澄清案件的事实,协助法庭全面、深入地查清案件真相,确保审判的公正与准确。恰当的发问能够有效安抚己方被告人的情绪,有效稳定被告人情绪,帮助其以更理智的状态面对庭审,维护其合法权益。

其次,通过发问的方式细致剖析公诉方指控,挖掘公诉方在发问过程中暴露的漏洞,揭露其中可能存在的逻辑漏洞或事实不清之处。同时在发问过程中询问排查非法证据,明确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确保证据链的合法性与完整性。积极搜寻侦察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证据,保护被告人免受非法侵害。

最后,发问过程中可以对鉴定意见提出合理质疑,验证其科学性与客观性,避免误判。通过对证人巧妙发问,动摇公诉方证人的事实基础,揭示证言中的矛盾与不实之处,为后续辩护打下坚实基础。

发问作为刑事案件庭审中的重要环节,与质证和法庭辩论,都不可避免地产生影响,相互作用。因此,发问环节不仅是辩护策略的关键一环,更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被告人权益的重要工具,其精准与力度直接关乎刑事辩护工作的成败。

二、律师发问权利的法律规定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进行发问的法律依据主要基于《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这是辩护人能够向被告人进行发问的基本法律授权。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2条,进一步细化了辩护人发问的实施规范,确保辩护人在庭审中可以有效进行发问,以揭示案件的事实和真相。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该解释指出,发问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这为辩护人进行有效发问提供了指导。

这些法律规定构成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进行发问的法律基础,也确保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可以通过发问来帮助揭示案件的事实,帮助刑事辩护律师更为高效、准确地为被告提供法律帮助。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刑诉解释》

第二百四十二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发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根据案件情况,就证据问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在举证、质证环节进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 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第二百五十九条 证人出庭后,一般先向法庭陈述证言;其后,经审判长许可,由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一方发问,发问完毕后,对方也可以发问。

法庭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的,发问顺序由审判长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第二百六十条 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的,参照适用前两条规定。

第二百六十一条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讯问、发问,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百六十二条 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

第二百六十四条 向证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发问应当分别进行。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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