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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运输途中毁损责任谁担?(一)
卢金阳律师
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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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金阳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学伟律师团队”

近年来,网购在居民消费中的占比逐渐增高,促进了物流行业的飞速发展,而快递邮寄大多选择公路运输。实务中,如果快递在途中毁损、灭失产生纠纷,则一般为公路运输合同纠纷。

现就快递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证据留存管辖法院以及北京地区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浅谈快递运输途中毁损、灭失责任的承担等问题。本文首先来讲解责任承担

一、责任承担

快递运输途中毁损产生纠纷不仅要遵循我国《民法典》中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章节的规定,还要遵循合同编的一般性规定,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因此,快递在运输过程中被毁损,收货人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托运人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快递在运输途中毁损产生纠纷,只能由托运人起诉。

《民法典》第832条明确规定了运输途中货物的毁损、灭失以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在此三种免责事由之外的情形,承运人需赔偿,包括货物被盗、车祸、被冒领、不明原因的丢失等情形。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货物损毁、灭失的赔偿范围分为两种:

第一,对未保价快递损毁、灭失方面的规定。对于此种情形,《民法典》第833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承运人赔偿额应当以快递运输目的地的价格为准计算。但是,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有主观故意的,承运人则应当赔偿托运人的全部损失。

举例来说,一般在下单快递时签署的快递公司提供的服务协议中,会约定保价与赔偿的条款。约定未价保的快递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形,一般会协调赔偿不超过实际支付运费的3倍,并设置最高赔偿限额,例如德邦物流的最高限额为1000元。并且保价与赔偿的条款一般情况下会被着重标记,尽到提示托运人的作用,法院一般认可该条款的效力,排除该条款作为格式条款的不利影响。

第二,对于保价运送快递的赔偿额的确定。托运人办理保价运送的,在该快递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承运人应赔偿托运人的实际损失,但要以保价金额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为限,如果快递的毁损、灭失是由于承运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能适用赔偿限额的约定。因此,对这类条款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赔偿额的确定。快递运输合同,对于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最好事先进行约定,并按照约定执行。

(2) 赔偿限额的确定。对于铁路、海运和民航等运输,法律法规规章对赔偿限额作出了明确规定,应遵从这些规定。

(3) 对于保价运输。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价值承运,就应当按价值赔偿;按重量承运,就应按重量赔偿。重量赔偿的原则是按重量乘以每单位重量赔偿额计算出赔偿总额;价值赔偿是以托运人声明价值为赔偿基础。

(4) 约定承运人的免责条件。即承运人能证明快递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不可抗力、快递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德邦物流举例,参与价保的快递选择“全额保”增值服务且支付保价费用的,若托寄物出现全部丢失或损坏 (含无法维修且有证明)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损失金额进行全额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托寄物出现部分损坏的情况下,如托寄物可维修,赔付维修费用,如托寄物无需维修,按照保价金额乘以损坏程度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选择标准保价(即非全额保或基础保)增值服务且支付保价费用的,将按照保价金额和托寄物实际价值的保价比例,并结合托寄物的实际损失核算所得金额进行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托寄物的实际损失金额,并且托寄物不足额保价的部分或超额保价的部分均无法获得赔偿。

物流企业的服务协议细化约定不会超过毁损快递价值进行赔偿,并且可得利益损失等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对于翡翠等贵重无标准指导价格的物品,物流服务企业一般拒绝提供价保,因此消费者在选择物流时需要格外注意,避免产生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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