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创作者】李晨律师
【视频发布于】抖音/视频号“东方律师事务所”
随着智能网联技术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具备自动驾驶技术的智能汽车逐渐走入公众生活。其便利性为传统由人类驾驶的汽车技术带来了革命性变化,但随之也带来了很多法律责任的问题。尤其是最近某些品牌智能汽车发生的一系列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更将该问题推向风口浪尖,备受社会关注。那么,在自动驾驶模式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
我们先来看自动驾驶技术,通常分为多个级别,从完全由人类控制(L0)到完全自动化(L5)。L3级别及以上的自动驾驶车辆涉及驾驶权转移,部分场景中,自动驾驶系统逐步取代人类驾驶员执行驾驶任务。由此,不同级别的自动驾驶车辆在发生事故时的责任归属可能有所不同。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行驶时,驾驶人应当处于车辆驾驶座位上,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因此,如果驾驶人未能履行以上规定的这些职责,一旦发生交通违法或事故,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根据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对于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原则上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交通违法或事故是由于自动驾驶系统存在质量问题引起的,那么,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由汽车制造商或系统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这类责任通常涉及产品缺陷导致的安全风险,需要通过技术鉴定来确认。
法条链接:
一、《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智能网联汽车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通行规定和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掌握并规范使用自动驾驶功能。
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行驶时,驾驶人应当处于车辆驾驶座位上,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智能网联汽车发出接管请求或者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时,驾驶人应当立即接管车辆。
第五十一条 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
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交通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