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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主张赔偿?
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
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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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创作者】曹仁杰律师

【视频发布于】抖音/视频号“东方律师事务所”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很多有关“职业打假人”的新闻报道。他们专门购买“假货”,然后依法向商家索赔。大家对此褒贬不一,有人拍手叫好,认为给了卖假货商家教训;也有人指出这种专门打假的行为扰乱市场环境,不应该提倡。那么,如果作为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主张赔偿呢?

自2024年8月22日起实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购买者为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产品数额也不会是太大的,在这种情况下,以购买者实际支付的价款数额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总额。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即使是知假买假,只要在合理生活消费的标准范围内,法律是允许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另一方面,此举也遏制了超出正常生活消费范围的恶意打假索赔行为,避免对生产经营造成干扰,浪费行政和司法的资源。

法条链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没有证据证明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请求以其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第十二条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第十三条 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第十四条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多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标签: 东方说法 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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