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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阅卷实务(六)
万学伟律师、卢金阳律师
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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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万学伟律师、卢金阳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学伟律师团队”

阅卷是刑事辩护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中辩方与控方实现信息对等帮助刑事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情况的重要途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了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如果将刑事辩护工作比作平地起高楼,那么阅卷工作就是高楼的地基,细致阅卷工作是做好刑事辩护的基础。阅卷需要时间的保障,在阅卷的过程中要抓住案件的重点问题,分析、比对证据,发现问题,找出辩护的焦点。这就意味着如果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那在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就要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交手续要求阅卷;如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介入案件,要在介入案件后及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手续进行阅卷,了解案件的情况和侦办进展。本系列原创文章通过七个维度浅谈一下对阅卷实务工作的理解,本文来讲阅卷笔录的制作

六、阅卷笔录的制作

阅卷要形成阅卷笔录,目的是为了把案卷从厚变薄,进行提炼,总结出关键问题,便于后续形成辩护思路,也方便在会见及庭审过程中查找和引用。在摘录案卷内容时,要全面客观,不仅摘录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还要摘录对其不利的证据。摘录证据原则上要原文摘录,可以在批注或备注中标明自己对于该段表述的意见。摘录形成的阅卷笔录可以成为制作其他材料的基础,为后续将摘录的案卷材料进行拆分比对,形成专题分析作准备。阅卷笔录的内容已经涵盖案卷材料中的重要内容,律师可以充分了解全案,在后续工作中,可以直接使用阅卷笔录即可,完成了案卷从厚变薄的过程。

制作阅卷笔录,需要将案卷的重要内容(包括实体部分和程序部分)标注,整理在案证据的大致脉络。不同种类的卷宗材料,要采取不同的阅卷方式,制作阅卷笔录的需要注意的问题如下:

1、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是办案机关在侦查结束或审查起诉时,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将案件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时或起诉时,制作包括案件基本事实、在案证据情况以及适用法律的书面意见。因此,通读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是做阅卷工作的第一步,在了解案件大致情况后,方便进一步开展阅卷工作。

律师需要重点关注事项如下:当事人被指控的事实、罪名;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存在同案犯,以及是否区分主从犯;有无认定的法定减刑情节;当事人是否认罪认罚;时间线的描述等上述事项是否与案件事实情况相符。

2、案件卷宗的程序文件也是需要重点注意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接处警登记表、登记受案表、拘留证、换押证等法律文书,是体现诉讼过程及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是否合法,是办案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重要体现。

在手续文件的卷宗中,不仅要注意各类法律文书,也要注意公检法机关之间沟通的法律文书,这可能会涉及到案件的侦查、移送及起诉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以及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等问题。

证据材料卷宗的程序部分,要注意程序上的问题:不同类型的法律文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讯问笔录中审讯的时间、地点以及审讯人员都需要单独注意,确认是否存在重合或其他特殊情况。

3、证据材料卷是重中之重,是侦查过程中办案机关通过各种侦查手段所取得的证据材料以及形成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所包含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都需要重点分析。

审查证据材料是否满足形式要件的要求,重点关注时间、地点、人员资格等事项。尤其注意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内容可能存在变化及争议的证据,关注变化的内容能否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是否合理,有无其他证据支撑,以上内容对案件的进程可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需要细致梳理。

证据材料卷中的实体部分,要根据证据类型进行整理,初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能够证明的事项,以及是否能否相互印证。最后综合全案证据,综合研判证据链是否完整,在心中留有案件大概的印象,在会见当事人时,能够精准提问,帮助律师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在形成阅卷笔录的过程中,可以将PDF直接转换成word,在电子卷上直接批注,也可以直接形成思维导图,帮助直观感受案件中错综复杂的人物关系和主要证据事实之间的关系等,能够有效提高阅卷的效率。

阅卷笔录制作完毕后,进一步会见案件当事人,把阅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详细卷宗情况与当事人交流,结合起诉书内容以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与当事人确定辩护思路。

(未完待续)

点击以下链接阅读《刑事辩护阅卷实务》原创系列文章:

《刑事辩护阅卷实务(一)》

《刑事辩护阅卷实务(二)》

《刑事辩护阅卷实务(三)》

《刑事辩护阅卷实务(四)》

《刑事辩护阅卷实务(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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