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创作者】韩爽律师
【视频发布于】抖音/视频号“东方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频频引发社会关注,如何有效预防和应对校园暴力,已成为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课题。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第225号——“江某某正当防卫案”,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法律参考。今天我们就来解读一下此案例。
【基本案情】
江某某是一名14岁的中学生,在湖南省某中学遭遇了校园霸凌。江某某和女同学聊天时,被误认为是招惹别人的女朋友,遭到恐吓和暴力威胁。在一次被多名同学围殴的情况下,江某某用一把多功能折叠刀反击,最终导致两名同学重伤,一名同学轻微伤。最终,江某某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宣告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裁判摘要】
在江某某的案例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几个关键点:
1、防卫意图:江某某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即他是否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而反击。
2、防卫时机:江某某是否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进行防卫。
3、防卫限度:江某某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那么,如何判断正当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呢?这需要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等因素。在江某某的案例中,虽然他使用了刀具,但考虑到对方人多势众,而且他本人已经被打倒在地,法院认为他的防卫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案例启示】
此案件的判决意义重大,我们每个人都应成为校园暴力的“零容忍者”。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每一名公民的权利,在校园暴力面前,青少年要依法进行自我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也要谨慎,确保自身的行为是出于防卫的目的,并且在必要的限度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