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创作者】曹仁杰律师
【视频发布于】抖音/视频号“东方律师事务所”
在当今社会,租房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退租的过程中,押金能否全额退还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房屋及物品的损耗问题。“正常损耗”与“人为损坏”两者的区别与责任如何划分,一直是租客与房东退租争议的焦点。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裁判中,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普遍认为以上法律规定的“损耗”,是指租赁物的正常磨损、挥发、氧化、其他功能性的退化或者是降低的情形。这些损耗是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不应被认为是承租人的过错。
那么,如何判断损耗是否合理,可以依据以下标准:
1、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对判断租赁物损耗标准做出明确约定,则应当依照约定执行。
2、由租赁物自身性质决定。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那么,租赁物的性质可以决定承租人的使用方法,租赁物的性质同样可以决定租赁物的损耗是否合理。通常而言,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产生的损耗,就应当是合理的。
因此,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租赁物因使用受到的损耗属于正常损耗情形,承租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未按约定方式使用或有证据证明因使用不当造成的人为损坏,则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