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万学伟律师、卢金阳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学伟律师团队”
阅卷是刑事辩护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中辩方与控方实现信息对等帮助刑事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情况的重要途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了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如果将刑事辩护工作比作平地起高楼,那么阅卷工作就是高楼的地基,细致阅卷工作是做好刑事辩护的基础。阅卷需要时间的保障,在阅卷的过程中要抓住案件的重点问题,分析、比对证据,发现问题,找出辩护的焦点。这就意味着如果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那在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就要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交手续要求阅卷;如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介入案件,要在介入案件后及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手续进行阅卷,了解案件的情况和侦办进展。本系列原创文章通过七个维度浅谈一下对阅卷实务工作的理解,本文来讲阅卷的重点:
五、阅卷的重点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律师法对执业律师的要求。以事实为依据就意味着要将证据材料作为依托,开展辩护工作。因此,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是阅卷工作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对于证据的资格审查,在《刑事诉讼法》的第50条到第65条规定了刑事案件中证据的基本规则,即证据的证明资格,收集程序、主体、客体、过程、保存和使用是否合符规范都会影响证据的证明资格。
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69条到第146条对不同类型的证据如何进行审查,都做了一些详细的规定:对于物证、书证要考虑原始性质、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物证、书证在保管过程中是否被污染,对于不太熟悉的相关领域,可以提请相关的专家证人出庭,并申请重新鉴定。对于证人证言,要考虑证人证言的说法和被告人之间供述与辩解关联度,取证的合法性问题,以及是否要申请证人到庭等问题。对于被告人的供述,要审查相关人员的签名、是否翻供、翻供的时间、时机等细节。对于鉴定意见,重点关注资质,相关检材、鉴定的依据的保管,以及要不要申请鉴定人出庭,或者申请专家辅助证人出庭的问题。对于勘验笔录,要注意公安何时启动侦查、处理程序等问题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对于辩认、侦查实验笔录,要注意主持人、见证人、过程方法、气候条件、对象数量等因素。对于电子证据、视听资料,要严格参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进行分析。
案卷证据的整理在阅卷工作中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将相同种类的证据按时间顺序整理,再横向比对不同证据种类的证明力,将案件的证据串联起来,为后续辩护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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