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万学伟律师、卢金阳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学伟律师团队”
阅卷是刑事辩护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中辩方与控方实现信息对等帮助刑事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情况的重要途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了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如果将刑事辩护工作比作平地起高楼,那么阅卷工作就是高楼的地基,细致阅卷工作是做好刑事辩护的基础。阅卷需要时间的保障,在阅卷的过程中要抓住案件的重点问题,分析、比对证据,发现问题,找出辩护的焦点。这就意味着如果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那在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就要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交手续要求阅卷;如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介入案件,要在介入案件后及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手续进行阅卷,了解案件的情况和侦办进展。本系列原创文章通过七个维度浅谈一下对阅卷实务工作的理解,本文来讲阅卷的准备工作:
二、阅卷的准备工作
在阅卷之前首先做好准备工作。在侦查期间,律师无法阅卷,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开始,辩护律师就可以着手准备阅卷了。
1、提前向办案机关申请阅卷
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先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很多地区可以通过网上预约进行网上阅卷。有些地区则需要到检察院案管部门获取案卷光盘。
2、准备并检查好阅卷器材
检察院阶段阅卷,通常检察院会提供扫描案卷后刻制的光盘,但仍有部分需要律师前往拍照。对于需要自己准备光盘的,准备符合标准的拍摄器材的,甚至需要自己带复印纸张的,律师在复制之前都要准备充分,反复检查容量、电量是否足够,备用电池或者充电设备是否准备充分;电脑如果没有光驱的,有没有携带外置的光驱,方便现场检查光盘内的内容。
法院阶段阅卷,通常需要辩护律师到法院拍照阅卷,原则上卷宗的全部内容全部需要拍照,包括卷宗封面,每页页码。阅卷前准备翻卷的塑胶手指套,方便翻阅卷宗。通常拍卷可以两名律师一同前往,相互配合,能够极大节约时间成本。
3、复制或拍摄案卷时要全面,避免遗漏
每本案卷的全部内容都要复制,包括卷皮、目录、封底,如果案卷中有部分内容有特殊标记,如折角,缺损等,都要如实复制。折角页和缺损处内容可能是指控机关着重关注的内容,需要格外注意,避免遗漏重要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全卷复制、拍照时要关注各个阶段案卷的特殊情况:
在审查起诉阶段,包括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本案证据材料,特别关注如果存在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要在退补期限结束,案件重回检察机关之日起,及时要求查阅、摘抄、复制补充侦查卷。
一审阶段,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的内容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的案卷内容有时并非完全一致,辩论律师要及时向法院核实,尤其要与起诉书载明随案移送的证据情况进行核对。
二审阶段,辩论律师除了可以查阅检察机关向一审法院移送的全部证据材料外,还有一审审判阶段形成的正卷,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即是一审庭审笔录。
死刑复核阶段,《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的阅卷权,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规定:“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可以约见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了解案件情况,可以要求被告人的近亲属提供相关的案件材料,可以到人民法院复制案卷材料,也可以向原承办律师请求提供案卷材料等,案件原承办律师应当给予工作上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作了明确规定。
目前,辩护律师都可以通过预约在最高人民法院阅卷。
申诉案件,《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依法保障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虽然《意见》明确规定保障阅卷权,但行使起来还是受到实际情况的限制,比如二审法院只能提供二审审判卷,侦查卷已经退回一审法院了,而一审法院又不向律师提供案卷。这种情况下,律师同行之间的配合就显得尤为重要,律师可以向原一二审承办律师请求提供。
4、通过会见抓住案件争议焦点及重点
在阅卷前,可以先会见当事人,倾听、了解当事人对案件的看法,在会见过程中记录案件具体情况和存疑内容,在阅卷时进行重点关注。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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