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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分所黄勇律师、余谭燕律师代理一起公司违法减资追责案件,终获责任免除
东方律师
202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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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方所重庆分所黄勇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公司违法减资被追责案件获得重大进展。经过黄勇律师团队的精准研判,最终法院判决当事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利益。


一、案件背景


B公司2020年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为C(认缴98万元)与A(认缴102万元),A同时被选为公司监事。


2021年,我方当事人A,将102万元股权全部转让:82万元转给C,20万元转给D。此后,公司登记股东变更为C(认缴180万元)与D(认缴20万元)。A退出了股东身份,但工商登记里的"监事"一栏一直没有更新。


2024年9月,债权人公司以租赁合同纠纷起诉B公司。同年10月,B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减至8万元(C认缴由180万元减至7.2万元,D认缴由20万元减至0.8万元),并向工商部门提交《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载明"应偿还债务为0万元"。


2024年11月,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B公司欠付租金及装修折旧费、违约金、律师费等。执行阶段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无果,债权人公司转而起诉A、C、D三人,要求在违法减资192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诉讼策略


《公司法》第226条规定:违法减资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条内容,监事是否赔偿,关键在于“造成损失”、“负有责任”。


黄勇律师团队没有停留在“我方当事人是否为实际监事”“当事人A未参与”的概括抗辩,而是把原告的主张拆解为第226条下的四个具体问题,逐层阻断责任成立。


1."未阻止"不等于"负有责任"

这是最核心的一层。判断监事是否"负有责任",要看三点:是否知情或应当知情、是否实际参与减资决策或执行、其不作为与违法减资之间是否有实质关联。A对案涉减资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改、工商变更登记均不知情、未参与,减资的意思形成和执行都在其控制范围之外。监事的监督职责以"能够知悉、能够介入"为前提,不能因为A"没阻止",就推定其有过错。


2.违法减资未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226条的监事赔偿责任以"给公司造成损失"为前提。本案减资只是把注册资本从200万元降到8万元,两名股东并未从公司实际取回减资对应资金,属于不减少净资产的"形式性减资",并未给B公司造成实质性的财产减损。结果要件不具备,赔偿责任就无从谈起。


3.法律没有赋予债权人直接向监事主张赔偿的权利

《公司法》第226条规定,违法减资的,股东应当退还资金或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条文明写的是"给公司造成损失",赔偿权利主体是公司,不是债权人。即便A真的负有责任,有权向A主张的也是B公司自身,或由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而非债权人公司。


4.减资决定权在股东会,监事无权"阻止"

减资的决定权和程序启动权属于股东会,监事并没有否决减资方案的法定职权。如果以"监事没有阻止"为由认定担责,等于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把股东会的决策风险转嫁给只有监督职权的监事,与"负有责任"的过错限定直接相悖。


三、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对我方当事人A的全部诉请,192万元的减资追责范围,最终只落在两名现任股东各自减资的部分——C为172.8万元、D为19.2万元。而我方当事人A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四、律师价值


本案中,原告的追责路径是从工商登记、职务名称以及A未提出反对等事实出发,推导A应承担监事责任。代理律师没有停留在“A不是实际监事”“A未参与”的概括性抗辩,而是把原告的主张拆解为第226条下的具体问题:是否属于“负有责任”的监事、公司是否因减资受到损失、债权人是否有权直接向监事请求赔偿、监事是否有权决定减资。每一问题都对应相应事实和举证责任,若原告的举证缺了任何一处,其主张要成就就比较难。


律师的工作,不是替当事人作笼统辩解,而是把身份标签转译为要件事实,把“未阻止”还原为是否知情、是否参与、有无实质关联的证明问题,使争议回到法条构成要件和证据审查的框架内。A案未担责,依据是上述要件未被证明,而不是对监事身份的简单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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