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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合同诈骗罪企业法律风险全流程防控——以总承包方被害方为视角(一)
万学伟、张鑫
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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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诈骗罪,其本质要件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然而在实务操作中,这种“非法占有目的”极难被早期察觉,它隐匿在招投标、签约、施工直至结算的各个业务流转环节之中。针对这类伪装性极强的涉诈风险,不仅要有事后处置、事后核查的传统风控底线,也要将管控关口前移、做实事前全链条防控。因此,本系列文章将以总承包方被害方为视角,沿着项目全周期时间线,围绕招投标前置、合同签约、现场施工、竣工结算四大节点搭建全流程风控体系,从源头阻隔合同诈骗隐患。


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承揽前阶段的涉诈风险

(一)风险点提示

站在总承包方的立场,在招投标与承揽前阶段,企业往往处于“找项目、拓市场”的渴望期,此时资金尚未大量投入,但风险往往极具隐蔽性和诱惑力。诈骗分子通常利用总承包方急于承接大项目的心理,通过信息不对称来实施“钓鱼”。在这一阶段,总承包方面临的合同诈骗风险主要集中在向上识别与向下识别两方面。所谓向上识别,是识别来自发包方、项目业主或“中间人”的诈骗风险;所谓向下识别,是识别来自潜在分包商、劳务班组或“挂靠人”的刑事牵连风险。


1、向上识别:来自发包方、项目业主或“中间人”的诈骗风险

在这个维度上,总承包方属于被诈骗的受害者。诈骗分子通常利用总承包方急于承接大项目的心理,通过以下三种模式设局骗取总承包方的资金:

(1)虚构工程项目诈骗

这是招投标前最核心、最具破坏力的欺诈模式。诈骗分子完全凭空捏造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工程项目,以此作为诱饵来吸引总承包方入局。常见的诈骗手段有伪造核心批文或者散布虚假信息。

诈骗分子为使总包方信服,会精心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例如伪造发改委的立项批复文件、业主单位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等。或者行为人通过特定渠道散布虚假的发包信息。一旦轻信,总承包方可能会为了拿下项目而向骗子支付高额的“投标保证金”、“项目活动费”或“履约诚意金”。

(2)以联合投标/分包为诱饵骗取前期费用(可能构成诈骗?)

诈骗分子往往不直接以发包方的身份出现,而是扮演“中间人”或“合作伙伴”。诈骗分子通常会声称自己有“内部关系”或特殊资源,邀请总包方共同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或承诺中标后将工程分包给总承包方。以锁定分包份额、提前进场、购买标书、交纳投标保证金或劳务进场保证金等名义,巧立名目收费,以此骗取总承包方的前期资金。


2、向下识别:来自潜在分包商、劳务班组或“挂靠人”的刑事牵连风险

在这个维度上,总承包方往往不是直接被骗走资金,而是因为管理失控、资质出借,被下游诈骗分子作为实施合同诈骗的“工具”或“挡箭牌”,从而面临巨大的民事连带赔偿及刑事共犯风险。

(1)挂靠关系下的“借名承揽”与诈骗风险

实际施工人(通常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借用总承包方的名义对外签约,并实施骗取保证金、材料款等行为,这极易落入合同诈骗罪的路径。在建工法域内,这种借名承揽常被认定为施工合同无效。一旦实际施工人卷款潜逃或由于“无履约能力”引发纠纷,受害方(如下游分包商、材料商、劳务班组)会直接起诉总承包方。总包方不仅面临民事连带赔偿,如果对挂靠人的欺诈行为“明知”或提供了协助,还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共犯。

(2)串通投标演变为合同诈骗的罪数竞合风险

行为人为了拿下项目,诱导或拉拢总承包方一起弄虚作假、串通投标以骗取中标。如果仅系投标过程舞弊,另涉串通投标罪;但如果其目的是进入合同环节骗取财物,则整体评价为合同诈骗罪。如果总包方的业务人员被利益诱惑,配合下游的“黄牛”或分包商参与了围标串标,一旦对方在签约履行阶段实施了合同诈骗,总承包方不仅项目打水漂、资质面临吊销,整个企业和涉案人员还会面临串通投标罪与合同诈骗罪并罚的灭顶之灾。


(二)典型案例

1、吕某合同诈骗案(2021)京0105刑初1175号

(1)案情简介: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吕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观音堂文化大道等地,虚构有某部委老楼加装电梯的工程项目可以承包,以黑龙江中某公司南岗分公司、广西中某公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中某公司、黑龙江宏某公司、广西中某2公司的名义,与多名被害人签订《旧楼加装电梯建筑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用个人账户收取被害人陈某等人保证金、协调费、环境保护押金等共计人民币177.6万元。

(2)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保证金等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

(3)法院判决:被告人吕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责令被告人吕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百五十二万六千元。

(4)案情分析:本案是招投标前阶段“虚构工程项目”模式的典型代表。被告人吕某并未拥有任何真实工程项目的发包权,而是虚构了“某部委老楼加装电梯”这一工程项目,属于典型的“无中生有”,精准击中了总承包方在招投标前置阶段的心理弱点。

一方面,老楼加装电梯属于政策鼓励的民生工程,且冠以“某部委”名义,自带权威光环,同时政府项目、央企项目资金有保障、利润可观,往往急于承接而放松警惕。另一方面,吕某同时冒用五家公司名义(黑龙江中某公司南岗分公司、广西中某公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这些公司名字带有“中”字头或地域性,容易让总包方误以为是正规国企背景,产生“对方有实力、项目靠谱”的错觉。

因此,在本案中总承包方的风险防控漏洞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a.未核实“某部委老楼加装电梯”项目是否真实存在;b.未核实签约公司是否为该项目的合法承包主体;c.未识别伪造的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d.将款项支付至个人账户或非对公账户;e.对“协调费”“环境保护押金”等非常规收费未质疑。

针对以上风险防控漏洞,总承包方可以采取如下风控措施:a.向该部委发函核实、查询政府采购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b.查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c.要求到对方公司现场签约、使用电子签章系统核验、向公安机关备案印章查询;d.坚持对公转账、核查收款账户与签约主体的一致性;e.对照行业惯例和招标文件,拒绝支付无依据的费用。


2、寇某、田某某合同诈骗(2023)甘03刑终4号

(1)案情简介:2018年底,寇某获知50兆瓦光伏项目未获批立项,伙同田某某虚构100兆瓦光伏项目。寇某伪造公章、立项批复、承包合同等全套资料,田某某骗取建筑公司信任出任虚假项目总经理,开立项目账户。在被害人查证无果、行政部门勒令停工后,仍借分包工程收取保证金。2019年至2021年间,二人骗取12名被害人共计1076.98万元。

(2)法院认为:被告人寇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惩处。

(3)法院判决:一审就合同诈骗:寇某获刑八年六个月、罚金5万元;田某某获刑六年一个月、罚金3万元。二人在对应额度内追缴涉案赃款,涉案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二人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该定罪量刑结果。

(4)案情分析:本案与吕某案相比,诈骗手法更为系统化、专业化。寇某伪造了包括发改委的立项批复、业主单位公章、承包合同在内的“全套资料”。极难识别这种深度的合同诈骗的。一方面,寇某将最初获知的“50兆瓦未获批立项光伏项目”放大虚构为100兆瓦,利用了真实信息的“影子”来增强可信度。另一方面,田某某出任“虚假项目总经理”,开立项目账户,形成了完整“项目组织架构”。总承包方去现场考察时,看到的是“有办公场所、有项目负责人、有银行账户”的完整链条,极难识别。同时,在“被害人查证无果、行政部门勒令停工后”,诈骗分子仍不收手,继续借分包工程收取保证金。这说明诈骗分子利用了总承包方“行政部门都介入了,项目应该有一定真实性”的心理误区。

因此,在本案中总承包方的风险防控漏洞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a.未向发改委/能源主管部门核实100兆瓦光伏项目的立项批复真伪;b.未核实寇某、田某某与项目业主之间承包合同的真实性;c.未核实项目账户的开立主体是否为真正的项目业主或合法承包方;d.未核实田某某的任职文件是否经合法程序任命;e.在行政部门勒令停工后仍继续合作;

针对以上风险防控漏洞,总承包方可以采取如下风控措施:a.持批复文件到发证机关核验、通过官方渠道查询项目备案信息;b.向项目业主直接发函确认、查询中标公告和合同备案信息;c.到银行核实账户开户资料、要求对方提供账户与项目的关联证明;d.向项目业主或上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核实、查验社保缴纳记录;e.将行政停工视为最高级别风险信号,立即停止一切资金往来,启动法律程序。


(三)风险防范建议

如前所述,在吕某案与寇某、田某某案中,总承包方之所以陷入合同诈骗陷阱,根本原因在于对项目真实性、主体资质、资金流向等关键环节缺乏系统性核查机制。为避免类似风险,总承包方应在项目承揽前阶段,建立以下防控措施,形成标准化的前置审查流程:

1、项目真实性核查机制

在参与任何未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发布的“内部项目”“定向发包项目”前,必须通过政府官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改委立项系统等权威渠道,核实项目是否已完成立项审批、是否具备合法发包条件。对“央企项目”“部委项目”等具有权威光环的项目,应主动向项目业主单位发函求证。


2、发包主体资质审查机制

要求发包方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等原件,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平台核对其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经营状态、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对以“授权代表”“中间人”“内部关系人”身份出现的主体,必须追溯到其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合法授权链。


3、资金支付对公账户管控机制

所有投标保证金、履约诚意金、协调费等款项,必须支付至签约主体的对公账户,严禁向个人账户或非签约主体账户转账。财务部门应建立“对公账户一致性核查”制度,付款前核验收款账户名称与合同签约主体名称是否一致。


4、印章与合同真伪核验机制

对发包方加盖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应通过公安机关备案印章查询系统、电子签章核验平台或现场比对方式,核实其真伪。对合同文本中的项目名称、金额、工期等关键信息,应与政府公告、招标文件等公开信息进行交叉比对。

5、现场考察与人员核实机制

在支付任何大额费用前,必须组织法务、工程、财务人员赴项目现场实地考察,核实项目是否存在、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对发包方指定的项目负责人、总经理等关键人员,应要求其提供任职文件、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明,并向项目业主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核实。


6、异常信号熔断机制

建立“高风险信号清单”,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未经公开招标、对方拒绝现场考察、要求支付“协调费”、“活动费”等非标费用、项目已被行政部门叫停、合同主体与收款账户不一致等。一旦触发其中任一信号,立即启动内部风控预警,暂停一切资金支付与合同履行行为,并移交法务部门复核。


7、围标串标一票否决制

严查配合他人投标、出借资质的业务,将其列为刑事合规的最高级别红线。


8、强化内部合规红线管理

严禁业务人员为承接项目简化尽调流程、配合对方规避对公付款;严禁出借自身资质交由外部人员对外签约,防范因挂靠、出借资质沦为合同诈骗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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