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卢金阳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学伟律师团队”
分立作为国有公司的一种重要的重组方式,可以使国有公司实现经营结构的调整,提高及聚焦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从而达成国有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国有公司派生分立,原公司虽存续,却减少了注册资本,因此需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派生的公司则应办理设立登记。本文通过对国有公司派生分立的概念、所涉及的流程以及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进行梳理,对目前我国的国有公司派生分立流程进行简要概述。
所谓公司分立,是指公司依法签订分立协议,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根据分立的形式不同可以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行为。简言之:A公司分立,成立新的B公司和C公司,B公司和C公司作为新设立的公司经营。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以其部分资产设立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简言之:A公司分立出B公司,A公司继续存续,B公司作为新设立的公司正常营业。
本系列原创文章以国有公司为例,简要介绍公司派生分立的流程及需要准备和注意的事项,第二期继续介绍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股东会决议通过、债权人通知及公告、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具体如下:
二、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7条,国家出资企业分立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再根据意见和建议对分立方案进行修订。
三、股东会决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于分立事宜,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制定的公司分立方案,应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股东会会议做出公司分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通过方案时,特别要通过公司债务的分担协议,即由未来两家或多家公司分担原公司债务等。公司分立的具体形式,可以按照公司资产进行分立,也可以按照公司股权进行分立。不管采取哪一种公司分立形式,都需要对拟分立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确认,根据分立方案对评估资产进行分配,或者是根据分立股权分割相应资产。
四、债权人通知及公告
《公司法》第222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对于通知和公告,需要注意的是:一是通知和登报公告两种方式是“并”的关系,即不可任选其一,尤其对所有的已知债权人应采用通知的方式告知同时登报公告;二是公告的内容应当详细,包括分立方式、分立方案等。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公司分立本质上不会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与公司合并不同,《公司法》未规定公司分立时债权人事前特别保护程序,债权人不能对公司分立提出异议,也不能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通知债权人是公司分立的重要程序,对于已知通讯信息的债权人,需逐一发出书面通知;对于其他潜在的债权人,应登报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对于公告期,《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实践中通常参照公司减资的规定,公告期以45天为准。此外,关于是否需要获得债权人同意,因公司分立后的主体应对分立前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则上无需取得债权人同意。
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分立公司各方应在签订书面分立协议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以供债权人查询。资产负债表主要反映公司资产及负债状况,财产清单需清晰地反映公司所有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及其他资产。财产分割的具体数额和办法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和分立协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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