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创作者】曹仁杰律师
【视频发布于】抖音/视频号“东方律师事务所”
在亲友聚会、商务应酬、节日庆祝中,饮酒已经成为了一种惯例。然而,饮酒的背后,隐藏的不仅是健康风险,更可能引发法律责任。许多人认为,喝酒是自愿行为,出了事应该由喝酒的人自己负责。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共同饮酒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通常情况下,饮酒者对因自身饮酒导致的伤害,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者自负损失。但如果存在以下四类情形,则共同饮酒人也可能被认定有错,从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强迫性劝酒。如用“不喝不够朋友”、“感情到位就得多喝”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强行灌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适合饮酒,仍劝其饮酒,最终导致其身体不适或诱发疾病等行为。
3、未尽到安全护送义务。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任其一人离开,导致途中发生伤害甚至死亡。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如聚会后明知同伴饮酒,仍让其驾驶机动车,随后发生交通事故。同饮者不仅要对共同饮酒的伙伴承担责任,还要对因事故受害的相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