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创作者】李晨律师
【视频发布于】抖音/视频号“东方律师事务所”
如今在职场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责任、减少用工成本,往往在员工入职时要求其签署类似《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的文件。有的员工碍于求职压力,迫于无奈签下了这样的“承诺书”。然而,当员工在工作中,真正发生了工伤时,用人单位却拿出这类所谓的“承诺书”来推卸自身卸责任。那么,这样的“承诺书”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
【基本案情】
小王在进公司时,被要求签订了一份《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在后续工作之后的一次出差过程中不慎受伤,但公司却拿出《承诺书》以小王自愿放弃社保待遇为由逃避责任。碰到这种情况,企业真的能免责吗?
【“自愿放弃社保”无效】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我国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之一,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
这份所谓的《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即使是劳动者亲手签名,也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的。
换句话说,“自愿放弃社保”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推卸缴纳社保以及承担工伤责任的理由。因此,用人单位在此次事故中是不能免除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既要配合小王的工伤认定程序,还需承担由此次事故产生的工伤待遇。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还需承担本应由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