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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会见实务(八)
万学伟律师、卢金阳律师
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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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万学伟律师、卢金阳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学伟律师团队”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享有会见权。律师会见,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法定权利,也是刑事辩护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律师会见,律师可以与当事人就案件进行沟通,明确案件的情况,了解案件的细节,为当事人提供最优的辩护方案。

刑事案件的会见,律师需要明确会见的相关内容,下面将从会见的目的、会见的地点、会见的预约、会见的流程以及会见涉及的热点问题等角度展开,接续上一《刑事辩护会见实务》系列文章为大家继续讲解。本文讲解会见的流程,具体如下:

四、会见的流程

在会见之前,部分家属会了解一些案件的情况,因此可以与家属提前沟通,了解案件情况。通过检索,查看是否有案件的相关报道,提前了解。根据了解到的情况,检索涉嫌的罪名、关联罪名、法定刑、量刑情节及判决生效后服刑与减刑等法律规定,检索当地既往案例裁判情况,并且需要熟悉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流程及时限,熟记于心,在会见时为当事人提供解答。

在会见过程中,首先,律师为取得被羁押人的信任,可以说明介绍渠道或携带家属书写的亲笔信,向其展示委托书,倾听并向其传达家人的关心,进行心理安抚。在首次会见中,需要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辩护律师才能够继续接受委托。继续提供法律帮助是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双向选择,因此,在沟通过程中增进彼此了解至关重要。了解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年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职务等,为后续提供辩护以及书写相关意见书做好准备。其次,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一般情况下会有迷茫和恐惧的心理,因此需要告知当事人案件在各阶段的办理流程以及当事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当事人能够获法律帮助;告知当事人在办案机关提审过程中,如实供述,对于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在询问或讯问结束之后认真核对笔录,笔录中存在错误的地方及时修正,修正过后检查签字;对于涉及量刑较重的罪名,可告知当事人在讯问过程中侦查机关应当录音录像,适当规避风险。再次,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先询问程序类事项:何时被抓?怎么到案的?被讯问了几次、几个人、讯问方法、有无笔录、威胁、刑讯逼供、是否都在看守所进行的讯问?什么时间带去看守所的?认真倾听总结案件的具体内容及重要细节,了解辩解的理由,全面核实后作出进一步的判断。最后,为当事人提供关于案件的法律咨询,结束会见后当事人核实会见笔录并签字。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2018年)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四十四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一百二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一二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未完待续)

点击以下链接阅读《刑事辩护会见实务》原创系列文章:

《刑事辩护会见实务(一)》

《刑事辩护会见实务(二)》

《刑事辩护会见实务(三)》

《刑事辩护会见实务(四)》

《刑事辩护会见实务(五)》

《刑事辩护会见实务(六)》

《刑事辩护会见实务(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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