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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卡后商家跑路失联怎么办?消费者如何维权?
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
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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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全民健身的时代,为了身体健康,很多人平日都有健身的好习惯,到健身房参与各种健身活动更是大多数人的选择之一。

我们到健身房健身时经常会办理一些会员卡、年卡等享受会员服务。但是办卡后不久,健身房就失联跑路,卷走消费者大额预付款的恶意违约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有苦难言。

健身房跑路,消费者预交的会费怎么办?健身房经营者存在哪些违法情况?下面我们就结合一个典型案例来给大家解释。

王小姐与一家健身房签订了《某健身房服务交易合同》,在健身房办了一张会员卡,又交了两年的年费。但在她办完卡后不到半年,健身房突然就搬离了这个场地,无法取得联系,而王小姐的会员卡里还有5000元没有使用。

王小姐在和健身房其他会员的交流中得知,在她办卡之前两个月,健身房就因拖欠房租与房东产生纠纷,并且败诉,租赁合同被法院判决解除。但此情况在健身房与王小姐办卡签合同时,却没有说。

于是,王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健身房返还会员卡里剩余费用,并且主张被健身房欺诈要求三倍赔偿。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那么,王小姐能否要回自己会员卡里的剩余费用,并获得三倍赔偿吗?

首先我们来看,王小姐与该健身房签订的《某健身房服务交易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法履行。但之后健身房存在跑路失联的情况,这是健身房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王小姐办理的会员卡已无法实现消费的合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王小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剩余费用。

第二,健身房明知道在与王小姐签订合同办卡之前,已经因拖欠房租问题,被法院解除了租赁合同。但其仍然与王小姐签订会员合同并收取费用,之后即跑路失联,无法履行合同。其行为是对消费者隐瞒,属于隐瞒重要缔约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健身房的行为构成欺诈。王小姐有权主张欺诈消费者的三倍赔偿。

现实中,经营者收取消费者费用后失联跑路的情况逐年增多,消费者维权难度较大。为此,各地方逐渐出台了一些相关监管实施办法,对预付费的经营者一次性收取消费者的预付费金额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不诚信的预付费经营者加大了惩罚力度,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消费者在签订相关合同交费时,更应该提高警惕。


标签: 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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