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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微信转账记录能证明存在借贷关系吗?
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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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我国已经全面进入了移动支付时代,移动支付的普及极大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人们出门在外不再需要携带大量现金,支付宝、微信支付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那么,在移动支付时代,如果人与人之间发生借贷行为,只有支付宝、微信的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借过钱给对方吗?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给大家解释。

赵某以被告钱某借钱未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

法官在调查中发现,此前赵某、钱某之间多次通过微信互相转账,而原告赵某起诉的“借款”实际是他最后一次向被告钱某的转账记录。但钱某却说自己没有借过赵某的钱。

到底如何判断赵某、钱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呢?那如果说没有借款,明明有赵某向钱某的转账记录;要说借款的话,双方也没有明确的文字聊天记录。

那么,俩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我们可以从上述法律规定中看出,仅仅单凭电子转账记录是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因为电子转账不仅适用借款这一种,消费、投资、赠与多种形式都可以通过转账来完成。

法官通过核对发现,原被告之间互有多笔微信转账记录,且每一笔转账的金额均不相同。这与民间借贷的外在表现不符,因此原告应当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但赵某并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此笔转账是借款。因此,应由赵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在民间借贷中,相较于打借条、签借款协议等能够直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书面证据来说,虽然电子支付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仅凭电子支付记录,效力还明显不足,还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提醒大家,在电子支付普及的当下,如果发生借款行为,除了保存电子转账凭证外,还需要留存能够证明转账目的、原因的其他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签署借款纸质协议,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无法有效证明,明明借了钱,还要不回来,鸡飞蛋打。


标签: 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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