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工程项目签约阶段的涉诈风险
(一)风险点提示 在招投标阶段,骗子往往还在“编故事、画大饼”,他们的非法占有目的极其隐蔽。然而,随着流程推进,一旦坐上签约桌,便是图穷匕见之时。当双方开始白纸黑字确立权利义务,所有的虚假身份、伪造资质与虚构项目,都试图通过一纸合同披上合法的外衣。可以说,签约阶段正是涉诈风险从前期的“隐蔽设局”,走向“实质套现”的关键分水岭。站在总承包方的角度,此时的风险表现得更为直接,主要包括以下三种高发模式: 1、虚构或冒用发包方主体身份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项目本身是真实的,但发包给你的这个人或公司是假的。一种情况是行为人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了某真实工程的图纸,随后利用该真实图纸虚构自己是该工程的承包商、业主或总包,对外盲目发包。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对外宣称自己是某大型集团、知名企业或某村委会的“授权代表”或“负责人”,例如,在项目虚构的情况下,冒用村委会名义发包工程。总包方误以为在与实力雄厚的国企或地方政府签约,实则款项全部流入了个人账户或空壳皮包公司,真正的主体对此完全不知情。 2、虚假担保骗取定金或履约金 为了防范分包商拿钱不干活,总承包方通常会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诈骗分子在此处往往进行极具技术含量的造假。他们可能提供伪造的银行保函、远期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或者提供无处分权(已被多次查封或不属于自身所有)的房产进行虚假抵押。总包方误以为资金安全有了“托底”而放心打款,待对方跑路时才发现手里的担保文件不过是一堆废纸。 (二)典型案例 1、彭某海合同诈骗、盗窃案(2017)川08刑终77号 (1)案情简介:2012年11月底,杨某忠将“广元市星河明珠工程”的施工图交给被告人彭某海,让彭某海帮忙预算该工程的土木价格。彭某海取得“广元市星河明珠工程”施工图后,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7日期间,利用图纸虚构自己是该工程的承包商,以将该工程的混凝土、木工、内外防护的安装、拆卸、钢筋加工等项目分包为由,先后与董某、李某文、范某签订五份该工程的分包合同,同时分别以收取合同约定的工程保证金名义,先后骗取三人现金7000元、10000元、2000元。后董某、李某文、范某未能入场施工,被告人彭某海改变联系方式隐匿。所获钱款已被其挥霍。 (2)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自己劳务总包的身份,与董某、李某、范某分别签订了书面的工程分包合同,合同内容中均约定了工程标的、数量、价格、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并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捺印,均符合国家合同管理法律规定的有关“合同”的定义,属于经济合同范畴。被告人在与董某、李某、范某签订合同的同时,以收取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押金)的名义骗取了三人的现金,并出具了收据,事后被告人改变联系方式隐匿到外地。被告人诈骗行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产生、实施,利用合同签订为手段诈骗,事后被告人隐匿,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四项的规定“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分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但是,依《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公通字[2010]23号<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合同诈骗案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被告人诈骗数额19000元,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故被告人的该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注意:虽然该文件目前已废止,但合同诈骗罪“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在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完全保留2万元立案标准。) (3)法院判决: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被告人彭某海的诈骗数额为19000元,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因此被告人的合同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法官只对盗窃部分依法做出判决,在此对盗窃罪部分不作分析。 (4)案情分析:本案系建设工程领域冒用主体身份、借助真实工程资料实施签约诈骗的典型案例,行为模式区别于完全虚构项目的诈骗类型,诈骗手段更具迷惑性,同时该案集中体现了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此罪与彼罪界分两大司法实务要点,兼具风控警示与法律适用参考价值。 从犯罪构成层面分析,彭某海在未取得案涉“广元市星河明珠工程”承包权、亦无合法分包权限的前提下,仅凭他人转交的施工图纸,虚构自身系案涉工程合法总承包商的身份,先后与三名被害人签订五份书面工程分包合同,以收取工程保证金为名非法占有钱款,事后断绝联络、隐匿行踪并将赃款全部挥霍。该行为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身份、隐瞒无权发包真相、签订合同收取款项后逃匿”的行为,完全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客观行为要件,且案涉行为发生于工程分包合同签订、履行环节,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与建设工程市场交易秩序双重法益,依法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行为,而非普通诈骗罪。 本案对合同诈骗行为之所以未做刑事定罪,仅因为19000元的诈骗金额未达到20000元的法定立案追诉标准。检察机关虽曾提出抗诉,认为应追究彭某海诈骗19000元的刑事责任,后于二审审理过程中撤回抗诉,二审法院裁定准予撤回抗诉。本案亦体现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条竞合处理原则——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系特殊与一般之关系,合同诈骗罪不成立时,不能转而以诈骗罪追究刑责。 本案虽未达刑事追诉标准,诈骗行为本身仍构成民事欺诈,受害方仍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主张撤销合同并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结合被害人的惨痛教训,本案暴露出签约阶段多重法律风险与风控漏洞:a.未核实彭某海与“广元市星河明珠工程”业主单位或总承包方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b.未要求彭某海出示授权委托书、承包合同原件等权利来源证明文件;c.未对保证金的收取主体、账户及用途进行合规审查;d.未在签约前进行项目现场踏勘及多方信息交叉验证;e.对保证金数额畸低、签约条件过于宽松等异常信号缺乏警觉。 针对以上风险防控漏洞,承包方在签约阶段应采取如下风控措施:a.签约前须核验对方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等权利来源文件原件,并独立向业主单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其承包主体资格;b.对签约对方实施穿透式审查,核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授权链条及实际控制人信息,确保主体真实合法;c.保证金须通过对公账户支付,严禁现金或个人账户交易,财务部门核验收款账户与签约主体一致性后方可付款;d.签约前组织多方现场踏勘,并向业主、监理、属地主管部门交叉验证对方身份及工程权属,形成书面报告存档;e.对保证金异常、对方急于收款、拒绝提供权利证明等异常信号,立即触发风控预警,暂停签约并移交法务复核。 2、黄某合同诈骗案(2022)赣0323刑初185号 (1)案情简介:2022年4月至2022年7月间,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身份,冒用村委会的名义,先后九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村委会有工程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阳某某、汤某某、李某甲、李某等人工程保证金共计130万元,被害人刘某、曾某某土地合作经营款18.6万元,共计148.6万元,黄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及网络赌博。 (2)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48.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3)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5.6万元。 (4)案情分析:本案系建设工程及相关商贸领域中,行为人利用特定身份“虚构项目”与“冒用主体名义”相结合实施合同诈骗的典型案例。与彭某海案中行为人利用真实工程图纸虚构自身为合法承包商不同,本案被告人黄某系利用其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与身份外观,冒用村委会名义虚构工程项目对外发包,其行为手段更具身份隐蔽性与公信力滥用特征,精准击中了总承包方在签约阶段对“官方背景”主体的信任心理。 一方面,黄某系村委会工作人员,这一身份天然带有一定公信力。在建设工程领域,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往往掌握着村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包权,总承包方容易产生“村委会不会骗人”“项目既然有村委会工作人员出面,应该假不了”的心理预期,从而放松对项目真实性及授权权限的核查。另一方面,黄某冒用村委会名义,以村委会有工程发包为幌子,先后九次与被害人签订合同,被害人基于对村委会这一主体信用背书的信赖,误以为与“正规发包方”建立了合同关系,实则全部款项流入了黄某个人口袋,被其用于偿还债务及网络赌博,村委会对黄某的上述行为完全不知情。 因此,在本案中总承包方的风险防控漏洞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a.未核实黄某是否取得村委会的合法授权,亦未要求其出示授权委托书、村委会会议决议等权限来源证明文件;b.未向村委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如乡镇政府)核实案涉工程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已履行合法的集体决策与审批程序;c.未识别黄某系以个人名义收取保证金、合作经营款,支付对象为个人账户而非村委会对公账户;d.未在签约前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亦未向属地自然资源、住建等主管部门查询项目的规划、用地及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信息;e.对黄某短期内多次以相同名义与不同主体签约、要求支付“土地合作经营款”等非标准名目费用等异常信号未予警觉。 针对以上风险防控漏洞,总承包方可以采取如下风控措施:a.签约前须核验签约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内部决策文件(如村委会会议决议),并独立向授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函核实授权范围与期限;b.通过属地发改委、自然资源与规划、住建等主管部门的公开渠道查询项目立项审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信息,独立核实工程项目是否真实存在;c.坚持保证金、预付款等资金支付至签约主体的对公账户,严禁向个人账户支付,财务部门核验收款账户与签约主体一致性后方可付款;d.签约前组织法务、工程人员赴项目现场实地踏勘,并向属地主管部门、相邻单位等交叉验证项目信息,形成书面尽调报告;e.将“签约方拒绝提供权限证明文件”“短期内以相同名义多次对外发包”“要求支付非标准名目费用至个人账户”等情形列为高风险信号,一旦触发立即暂停签约与付款程序,移交法务部门复核。 (三)风险防范建议 结合彭某海冒用承包身份、黄某冒用村集体主体两类典型签约诈骗案件暴露的共性风控短板,围绕主体核验、项目核查、资金管理、签约流程、风险预警、证据留存六大核心维度建立标准化防控体系,全面封堵签约环节刑事欺诈漏洞: 1、落实签约主体穿透式尽职调查,杜绝无权冒用签约风险 首先,区分自然人、企业、村集体等不同缔约主体分类核验资质。若对方自称项目总包、分包负责人,必须完整核验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法人书面授权原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企业存续、失信、涉诉信息;对接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项目时,额外要求提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加盖公章的专项授权书,同步致电村委会负责人、乡镇主管部门复核授权效力,仅凭借个人身份、施工图纸不得认定其具备发包权限。其次,严格核验印章真实性,签约现场比对公章、法人章原件,对存疑印章向印章备案机关、主体总部反向核实,拒绝无盖章、仅个人签字的简易协议,防范私刻公章、冒用单位名义签订合同。最后,坚持现场面签制度,优先前往对方工商注册地、单位办公场所签约,避免线上远程、单独私下签约,全程留存签约影像记录,核实签约人员社保、任职文件,排除无权限中介、临时人员擅自缔约。 2、交叉核验项目真实合法性,破除虚假项目骗局 首先,签约时开展多渠道官方核查,通过发改委立项平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然资源及住建主管窗口,核验项目立项、用地、施工许可全套审批手续,无官方备案、审批文件一律暂缓签约,不采信“内部涉密项目、领导特批无需公示”等说辞。其次,组织工程、法务联合实地踏勘项目地块,核实地块权属、现场施工条件,向监理、属地主管单位交叉印证项目信息,形成书面踏勘存档;若现场存在停工整改、行政处罚标识,直接判定高风险并终止合作洽谈。最后,针对仅持有图纸、无完整审批材料的合作方,强制要求提供完整项目权属文件,不单独依据施工图纸认定项目合法有效,防范彭某海类依托图纸虚构承包权的欺诈行为。 3、刚性执行公对公资金收付规则,切断赃款私分渠道 所有保证金、履约金、工程预付款、合作款项仅划转至合同签约主体对公账户,财务付款前核对账户名称、开户主体与合同甲方完全一致,严禁向经办人、工作人员个人账户转账,禁止现金大额交付。拒绝协调费、土地合作款、活动费等无行业依据的非标收费,合同中列明全部收费名目、退还条件与逾期违约责任,无书面约定的费用一律不予支付。同时,完整留存银行转账回单、对公账户开户证明,建立资金收付台账,实现每一笔项目资金可追溯、可核查。 4、规范担保实质审查,防范虚假担保套取款项 若合作方以保函、不动产、票据提供履约担保,必须开展实质性核验:银行保函向出具银行现场核实真伪;房产抵押同步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支票、汇票核验兑付效力,不接受查封资产、空头票据、伪造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杜绝仅凭纸质担保文件放松付款管控。 5、建立高风险信号熔断预警机制,及时止损 梳理签约阶段负面风险清单,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立即暂停签约、付款,移交法务深度复核:一是对方拒绝提供资质、授权、项目审批原件;二是要求个人账户收款、收取无依据额外费用;三是短期内以同一项目与多家单位重复发包;四是催促仓促签约、限制我方实地核查、隐瞒行政停工处罚;五是担保文件存在明显瑕疵无法核验。疑点未消除前,不得推进任何合作流程。 6、闭环管理书面合同与全部交易证据 全部工程合作均签订加盖主体公章的标准化书面合同,明确工程范围、价款、退款、违约责任,杜绝仅口头约定合作内容,空白合同、未填全关键条款文件一律不予盖章签署。完整归集留存全套交易资料:主体资质文件、授权手续、项目审批材料、踏勘记录、合同原件、转账凭证、沟通聊天记录,建立专项档案长期保管,即便遭遇民事欺诈、刑事诈骗,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支撑追偿、报案。 7、定期开展业务合规培训 定期针对冒用企业、村集体身份等典型诈骗案例开展业务合规培训,提升一线人员识别欺诈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