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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运输途中毁损责任谁担?(二)
卢金阳律师
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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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金阳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学伟律师团队”

近年来,网购在居民消费中的占比逐渐增高,促进了物流行业的飞速发展,而快递邮寄大多选择公路运输。实务中,如果快递在途中毁损、灭失产生纠纷,则一般为公路运输合同纠纷。

现就快递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证据留存、管辖法院以及北京地区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浅谈快递运输途中毁损、灭失责任的承担等问题。本文继续来讲解证据留存、管辖法院以及相关判例。

二、证据留存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承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快递的损毁、灭失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则。这就意味着,除非承运人有证据证明快递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快递中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等免责事由的存在,否则无论承运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只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毁、灭失的,承运人就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承运人除应当在运输过程中尽到谨慎义务、要求托运人为托运货物投保或者自己投保货物运输险之外,还应当注意搜集、保存、固定有关免责事由的证据材料,以减少自己的赔偿风险。

在快递损毁后产生纠纷时,通常需要原告方提供相应的证据。首先,需要在第一时间确认快递烧毁的相关情况,包括需要确认邮寄的快递确实被烧毁,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如照片或视频;快递烧毁的情况;与承运人明确快递烧毁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保险赔偿等情况。其次,对于快递的下单方式及证据问题,需要保留好签订的快递邮寄协议,明确其中的违约责任、赔偿方式以及是否存在价保等条款。最后,明确损毁灭失快递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快递货物的订购单、对应的发票等,为后续可能的诉讼留存证据。

三、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以及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另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法律并未规定货物必须实际运输了才可适用始发地与目的地管辖。在单式联运的情况下,可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发生连带责任,于是可有两个被告,亦可能有两个被告所在地。如上所述,单式联运下产生连带责任。实际上这种情况还是相当普遍的,多数运输公司都是将货物又交由他人运输。很多运输公司就是一种代理公司或负责配货的信息部。所以,这时,可根据管辖或执行的方便而选择被告,只起诉第一承运人的情况也很常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裁判规则与风险提示


结合北京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由判例的相关情况,如果商家在下单过程中,物流公司对毁损快递的赔偿方式、运费付款方式及总运费金额采取加粗、放大字体进行特别提示,并且对保价条款采用与其他内容区别、足以引起注意的合理方式进行提示,物流公司已就该格式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因此保价条款以及赔偿约定就能作为合同的内容。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在一次法律咨询中,客户陈述托运的价值万元的货物在运输的途中被烧毁,由于与某物流公司长期合作,因此运输货物时并未报价,但是在签订的月结合同时没有重视价保及赔偿条款。通过研读法条规定以及北京地区判例,结合月结合同中的条款约定,提示客户该损失难以得到全部的赔偿,赔偿的远远不及货物价值,在后续邮寄货物时尽量选择通过价保的方式规避损失。

因此,在邮寄快递的时候,要注意所签订合同中关于赔偿和价保的条款,在运送贵重的货物时,尽量选择合适的价保方式,规避货物毁损、灭失带来的经济损失。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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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运输途中毁损责任谁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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