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线教育发展迅速,很多消费者会选择购买一些网络培训课程来学习提升自己的能力,但是消费者在选择网络培训服务时,会常常面临信息不对称和合同条款的不合理限制。尤其是消费者在预付式培训合同中的单方解除权及其法律保护问题。本文就通过近日发布的一起案例,以及最高法最新发布的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司法解释,为大家解析这一典型的问题。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小夏通过微信与某教育培训公司客服联系,打算购买该公司提供的一对一在线培训课程。沟通中,小夏提出希望能先行试听一次,看培训效果再确认是否继续。但该公司客服以课程特殊为由,拒绝了试听要求,并表示正式上课后15至30分钟,学员就能判断老师是否符合要求。如不满意,可申请停课、更换老师或者退款。
随后,小夏签署了该公司的电子合同,并一次性支付9500元全额学费。几天后,小夏开始了在线听课,但上了1课时后,小夏认为该课程所提供的服务与预期存在较大落差,专业性不足,效果未达预期。随即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学费,但遭到拒绝。该培训公司主要依据合同中“学员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或要求退还学费”,“完成课时超过1课时后,不予退还任何费用”等条款,认为小夏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和退还学费。
双方协商未果,于是小夏将该公司告上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
消费者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学费?
合同中限制消费者单方解除权的格式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预付式培训合同属于具有较强人身专属性的消费合同。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消费者与商家处于明显的不平等地位,格式条款中对消费者权利的限制往往难以合理反映双方实际情况。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自判决生效日起解除,该培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夏退还8500元学费。
【法律解析】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小夏与该公司签订的培训合同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合同的履行应该以双方相互配合为基础,小夏对服务不满意要求解除合同是合理的市场选择,不能强制消费者履行。
培训合同中约定“学员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或要求退还学费”等条款,属于典型的不合理限制,应属于无效条款。
其次,在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对于已消费的服务,消费者仍需支付合理费用。小夏已经消费了1课时,因此,退费中扣除了已经消费的1000元。
就在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针对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就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不仅为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提供了司法指导,也为消费者维权树立了良好的法律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