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巧玲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学伟律师团队”
新《公司法》法条解读与实务分析系列之新《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二)对未按期足额出资的催缴失权制度进行了论述,本文将继续论述未按期足额出资的后果。
三、未按期足额出资的后果
新《公司法》第49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包括足额缴纳其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的出资,以及赔偿因其出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其中,损失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只要股东存在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行为,出现公司遭受损失的后果,并且公司的损失与股东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无论股东的主观心态为何,股东都应当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股东还应当向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50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即为贯彻公司法中的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保证公司成立时的实有资本与公司章程记载一致的责任。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应当承担出资补足责任,同时,公司发起人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旧《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须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于瑕疵出资股东的约束主要依据股东之间的约定,一旦股东协议未就此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则难以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
新《公司法》删除了相关违约责任的规定,明确了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须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就未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主张权利主体从“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变更为“公司”本身,同时主张权利亦不再依附股东之间的约定,更能有效地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进而保障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法条链接:
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名称:安徽星亚车业有限公司与叶向阳、徐星弟、吴鸿维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民事案
【基本案情】
徐星弟于2011年10月18日申请设立星亚车业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徐星弟,股东为吴鸿维、徐星弟、叶向阳,持股比例分别为10%、80%、10%,出资方式是货币,其中叶向阳认缴出资额为600万元,实际出资额为200万元,出资时间是2011年10月18日,余额缴付日期为2013年10月18日。2013年10月15日星亚车业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徐星弟申请办理了注册资本余额缴付日期变更手续,余额缴付日期由2013年10月18日改为2014年4月17日之前。2014年5月21日,上述3股东重新制定了《安徽星亚车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将出资日期修改为2016年10月18日。2014年11月6日,徐星弟将其持有的星业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周亚平,周亚平与叶向阳、吴鸿维重新制定了星亚车业公司章程,修改出资日期为2017年11月。其中,星亚车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先后由徐星弟变更为叶向阳再变更为洪军。
【生效裁判】
安徽宣城中院在星亚车业公司与被告叶某、徐某、吴某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中认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星亚车业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叶某作为股东之一,认缴出资额为600万元,实际出资200万元 。星亚车业公司章程将注册资本缴付日期确定为2017年11月,现叶某未举证证明在该期限内对其应出资的金额进行了缴付。故对星亚车业公司要求叶某作为股东补缴其出资的诉请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徐某、吴某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在叶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徐某、吴某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叶某追偿。
【法律提示】
新公司法颁布后,大量公司将面临修改公司章程、缩短股东出资期限的问题。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缴纳方式由完全认缴制到有限认缴制的调整,对于出资人客观评估自己的出资能力,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稳定市场经营环境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出资人选好合作伙伴非常重要,股东不但自己要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还要确保其他股东按规定出资,否则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