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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霸凌”事件中,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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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多起“校园霸凌”事件频发,舆论持续发酵,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其实,校园暴力一直是社会的敏感话题,大家在谴责校园暴力的同时,往往忽视了受害学生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讲讲,“校园霸凌”事件民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校园霸凌”事件高发于初中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年龄一般在12周岁到17周岁之间。在民法角度,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两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也就是说,如果校园霸凌来源于校内同学之间,民事责任应当由施暴学生的家长承担。学校有失职情形的,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如果校园霸凌来源于校外人员,民事责任应当由施暴者或其家长承担。学校有失职情形的,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学校有责任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如果学校未能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或未能妥善处理“校园霸凌”事件,可能会被认定为有过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标签: 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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