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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明确:企业租赁厂房经营过程中遇征收有权获得补偿!与征收行为有利害关系!
刘雪晶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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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普法

最高院明确:企业租赁厂房经营过程中遇征收有权获得补偿!与征收行为有利害关系!

 

征收过程中,承租人往往因为不是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不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征收中无法直接获得补偿,若因征收造成损失,需要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出租人解决争议。承租人在征收中无法直接参与,给争议解决带来很多不便。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则判决中,明确了承租人在一定条件下可直接向征收部门申请获得补偿。本文通过对这则案件的分析来告诉大家征收中承租人如何争取自身利益最大。

 

 

 

01案情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再194号行政裁定:再审申请人于2008年与某村委会签订《蛋鸡养殖场协议》,约定再审申请人租用该村集体土地10亩,租赁期限为10年。再审被申请人于2012年底启动工业园土地征收工作,再审申请人所租赁集体土地在被征地范围之内,因认为再审被申请人未对其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故提起本案诉讼。

由此可知,再审被申请人实施征地时,再审申请人对涉案集体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关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的规定,其享有对涉案土地上的附着物获得补偿的权利,再审被申请人亦有义务支付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事实上,在征地实施过程中,相关行政机关曾与再审申请人协商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再审申请人养殖场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并在评估结果出来后多次进行协商,只因协商未果才引发本案诉讼。可见,行政机关对再审申请人作为被征收人的身份原本并无异议。在本院组织的听证程序中,再审被申请人亦认可就涉案土地地上附着物并未向任何主体进行补偿。因此,再审申请人作为涉案土地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有权主张其应得到的相应补偿,具有提起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履行补偿职责之诉的原告资格。一审和二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与本案征收补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应予纠正。

 

02东方律师分析

结合最高院的案例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东方律师认为在满足以下几点条件的情况下,承租人是可以获得征收补偿,并有权以被征收人身份直接参与征收补偿工作。

在被征收的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

 

依法独立在其承租房屋开展合法经营活动;

 

享有涉案土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

 

 

 

 

东方律师建议

 

企业取得进行生产经营需要耗费大量资金、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遇到征收行为,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会给企业造成直接损失,对企业利益影响重大。遇到征收时,一定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东方律师随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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