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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律师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实务(二):关于保险责任
温泉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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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的知识是交通事故案件办理的重点,比事故责任认定重要多了,有必要学习。


一、交强险


1、交强险赔偿对象是车外人和财产


 先说下交强险。交强险的全名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为机动车购买的在该机动车与其他人或物相撞时,由保险公司代替侵权人赔偿受到损害的人或物的保险。


 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在机动车之外,不包括车辆的驾驶人以及其他乘车人。很多人想不通交强险为什么不能赔偿给司机,经常能听到“买保险时候说的好好的,一出事就啥也不赔”或者“我都买保险了,为啥还让我自己赔偿,那我还买保险干啥?”这些人要么是不懂,要么就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交强险的保险范围从来没有包括车内,为了保障驾驶人和其他乘车人的安全,可以投保车上人员险,营运车辆还可以投保道路承运人责任险。所以不要问为啥不赔车内了,因为你就没投保车内险当然不赔。


 法律上是很清晰的,但现实中还有些非常规意义上的车外人。下车状态时发生的交通事故,投保人与自己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可以使用交强险?先说结论,都可以使用交强险。


下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一脚车内,一脚车外。司法案例中类似情况都赔偿了。这也与保护弱者,填平救济的司法理念有关,诉讼中,交强险有扩大化的倾向,能赔能不赔的,法院一般倾向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我知道一个比较特别的案子,发生交通事故,本来车速很快,副驾驶行车过程中没系安全带,然后车辆行驶过程中,副驾驶乘车人撞碎了前挡风玻璃飞出车体。后来在处理赔偿事宜的时候,保险公司拒赔交强险。家属起诉后,法院也判决赔偿了。可以理解,民事诉程序是一个略带弹性的制度。


 关于投保人与自己车发生交通事故。比如说驾驶人下车查看,然后车辆溜车把自己撞了;或者其他人驾驶被保险车辆与投保人发生交通事故。出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一般是拒赔的。理由是,交强险是针对第三者的责任保险,投保人并非第三者,而是保险合同的相对方,不符合主体要求,所以保险免赔。但是,在诉讼程序中,法院一般都会支持身份转化理论。也就是驾驶人在离开车辆后,就不再是合同相对方,已经转化为第三者,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因而也应当赔偿。


 2、交强险责任限额是多少?


 在交强险的使用上,很重要的概念是限额,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交强险医疗责任,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三个责任限额对应不同的赔偿项目,三个责任各自限额的数额也是不同的。


    三个责任对应的赔偿项目是哪些呢?


 交强险医疗责任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理解记忆就是与治疗和恢复相关的费用。


 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包含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的其他损失。像耽误工作,请人照顾,交通住宿等。这种衍生的损失可能比实际的治疗费用更多,所以赔偿额度也多很多。需要注意的是,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项目,并非要死亡或者构成伤残才能获得赔偿。我记得有个案子开庭时,对方当事人非要说十一万死亡伤残限额必须要交通事故有人死亡了保险公司才赔,否则只赔一万。他说他养了几十辆大卡车,肯定比我懂。说的我好无语啊,这就相当于面包店老板和农场主讨论小麦应该用哪个牌子的除虫剂一样。实际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都属于死亡伤残限额的。各位如果觉得具体赔偿项目不太好记,可以理解为,除了医疗项目和财产损失的其他人身损失项目,都属于死亡伤残项目,就可以了。


 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赔偿的绝大多数是两车相撞时的对方车辆损失。人伤案件中,伤者的物品损失如手机、手表、首饰、衣服、电动车等也可以使用财产损失限额。


 介绍了半天,我们该说下具体数额了,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在2020919日之前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万,调整之后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为20万。其中医疗费限额由1万变更为1.8万,死亡伤残限额由11万变更为18万,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没有改变。


 也就是说在2020919日之前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最多能赔12.2万元,在2020919日之后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最多能赔20万元。而且每个赔偿项目都不能超过责任限额。


 交通事故处理有延后性,比如伤者需要住院治疗等,需要出院后起诉。但这个规定已经出台一年多了,目前绝大多数案件已经都适用新规定了。以后再讲这部分概念就不用介绍之前的额度了。


 3、交强险的无责限额是多少?


 交强险的限额分为有责限额和无责限额。之前我们说的责任限额指的都是有责限额,就是机动车一方无论是全责、主责、同等、次责,在交强险内都按照全责计算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超出限额的损失再按照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但是如果交通事故认定机动车一方没有事故责任,交强险也体现了救济作用,在无责限额内也会赔偿事故对方。交强险的无责限额的数额接近交强险有责限额的十分之一,医疗无责限额为1800元,死亡伤残无责限额为一万八千元,财产损失无责100元。


 超出无责限额的损失保险公司不再需要赔偿。


 那么举个例子,有天我开车掉头,不小心,怼到前面的曹操专车上了。司机师傅不同意私了。说他们发生交通事故,不管多严重,都得走保险。那咋办,停车拍照报保险吧。加了保险勘察员的微信,把照片一发。他说,兄弟你全责吧,没说的可以挪车了。然后互相拍照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曹操就自己去找保险公司走理赔去了。他回家一修,说倒车雷达受损,报价850。让我先垫上,我垫上了,最后我的保险公司给了我950。多出的100,就是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项下的无责赔偿。


 4、交强险如何使用?


 上面讲了交强险的三个责任限额,有人说温律师我还是没听懂,咋办,能不能具体一些。还有人问,是不是说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能给我20万了?


 这当然是不可能,如果真这样,那得增加多少碰瓷事故呀!而且肯定更专业的碰瓷,没有假摔,全都来真的。一次20万,一次20万。这么大的法律漏洞肯定是不会有的。


 交强险20万元责任限额指的可以获得的最高赔偿数额。赔偿还是要根据具体损失计算数额,不是一律20万。限额内损失有多少赔多少,超过限额的损失,交强险不再赔偿。如果投保了商业三者险那么由商业三者险继续赔偿,未投保商险可以要求实际侵权人赔偿。


 交强险的另外一个重要规则就是推定全责,有责任情况下,在限额内都按照全责计算。机动车一方无论是全责、主责、同等、次责,都按照全责计算,由保险公司赔偿,超出限额的损失再按照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举个例子伤者花费医疗费5万元,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损失共计10万元。事故发生在2019年。下面我们具体计算一下。


 首先医疗费5万,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责任限额内赔偿1万元,剩余四万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计算,也就是4万的30%,一万二元,由司机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总额十万元,未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11万元,所以应该全额赔偿。那么赔偿数额就保险公司是交强险医疗项下赔偿一万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十万元,总计11万元,司机赔偿医疗费1.2万元。这里的司机泛指保险公司之外的赔偿义务人。后面我们再讲


 5、交强险的强制性体现在哪?


 前面已经说了,交强险是专门为机动车投保的,承担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保险。这里我们继续说下交强险的强制性。不投交强险的危害后果有哪些?


 首先,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如果被交警检验,那么会对车辆所有人进行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二倍的罚款。


 第二点,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没有路权,不能上路行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承担一定事故责任。上面我们说过这个案子,当事人骑电动车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自己伤的很重,但是交警认定机动车无责,他全责。他对事故认定不服,委托我们代为行政复核。上级交警部门,认为发生事故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原事故认定不合理,撤销了原认定书。然后重新认定为机动车主要责任,电动车次要责任。


 第三点,未投保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责任,改为由车辆所有人和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上面计算的案例,因为没有投保交强险,11.2万元全部应由司机赔偿,最终执行和解赔偿9.5万元。


 关于交强险的基本概念就是这些,剩下特别情况比如多车和多人交通事故等。


 二、商业险


 1、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又称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车险改革后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调整为10万到1000万,可以由由投保人任意选择,责任限额与车辆的价值无关。


 商业险不同于交强险,特点有两个,一是不再区分医疗限额、死亡伤残限额、财产损失限额了,统一适用投保时候的保额。二是赔偿数额依据事故责任比例计算,不再退订全责。换句话说,就是应由侵权人赔偿的数额该为由保险公司承担。


     我们举两个案例,具体计算一下,以便于大家理解。


 案例一:甲乙两车发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甲乙两车都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甲车维修费5万元,乙车车辆维修费800元。如何赔偿?


 案例二:甲乙发生交通事故,甲驾驶的车辆次责,行人乙主责。甲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10万元。发生交通事故后乙当场死亡,假设乙的死亡赔偿金140万,丧葬费5万。应该怎么赔偿?


 这两个是最基础的问题,但任何复杂的问题都是基础问题构成的。


 问题一是两车损伤,这种事故一般是不会起诉的。就是两车的保险公司互赔。甲车的维修费5万元,由乙车强险赔偿2000元,剩余4.8万元由乙车商业险赔偿2.4万元,如果甲车还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那么甲车的保险公司还会在机动车损失险范围内赔偿甲车2.4万元。乙车维修费800元,因未超过交强险财产责任限额,故由甲车的强险公司直接赔偿。


 问题二是人车事故,要计算交强险限额。因为行人直接死亡,没有抢救费,只计算死亡伤残限额就行。乙的死亡赔偿金140万和丧葬费5万,总损失额为145万。用145万减去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18万,剩余127万再按照30%责任由甲方承担为38.1万,因为甲只给车投保了10万的商业险,所以扣除保险公司赔偿的10万,甲还需要赔偿28.1万。也就是保险公司赔偿18万交强险和10万商险,总额28万,甲自己赔偿乙方28.1万。所以在一线城市开车,商险买10万是不够的,至少要买50万保额的商业三者险。


 以上就是商业三者险的基本知识和计算公式,商业险还要考虑是否免赔等问题,我们在后面讨论。


 2、机动车损失险


 机动车损失险又称车损险,是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020919日车险改革后,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等附加险已经整合到了车损险中,只要投保了车损险就不用再单独投保上面的附加险了。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三、拓展和优化商车险保障服务(六)理顺商车险主险和附加险责任。在基本不增加消费者保费支出的原则下,支持行业拓展商车险保障责任范围。引导行业将机动车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保险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


 机动车损失险的保费是根据投保机动车的现有价值计算,机动车现有价值则根据新车购置价格与已使用年份折旧率计算。因而车损险的保费会因车而异,投保人只能选择是否投保,不能选择投保的金额。


 机动车损失险作为财产险的一种,有财产险的代位赔偿制度。在有其他侵权方存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依据投保人的申请,向车辆所有人全额理赔车辆损失。之后再代替车辆所有人,向实际侵权方主张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3、车上人员险


 车上人员险又称座位险,也是车险商业险的主险之一。是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车上人员险又分为驾驶人险和乘客险,可以分别投保。当然,也会分别理赔,如果只投保了驾驶员的座位险,未投保乘客的,那么乘客在车内受伤保险公司也是不赔的。


 投保车上人员险的主要群体是出租车以及网约车很多城市的出租车公司都会统一为公司名下车辆投保该险种,或者要求司机自行投保,没有投保车上人员险的车辆不允许上路经营。当然,这属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并非如交强险般,由法律赋予强制性。另外大货车,因为交通事故发生率高,特别是严重的交通事故发生率也很高,所以也倾向于投保车上人员险。城市公交车、大客车则更多会投保道路承运人责任险。


 车上人员险主要保障情况是本车全责事故的时候,包括单方事故和双方事故本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这时,全责车辆上的伤者或者死者就可以使用车上人员险。


 车上人员险也适用代为赔偿制度。在本车并非事故全部责任时,依然要求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承担全部损失。这时候有的保险公司会拒赔,不同意代为赔偿。但类似的案件,到法院提起诉讼,都会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应该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再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三、关于保险免责


       保险免责条款是否生效,是一个很经常出现的诉讼焦点。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免责条款均仅适用于车险商业险,在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内,即使存在免责事由,也要先对第三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再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也就是说,醉酒驾驶机动车与行人相撞,行人的人身损失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交强险免赔不成立的,商业险免赔也不一定成立。存在上述免赔事由,出险后保险公司肯定是拒赔的。但如果起诉到法院,保险公司的免赔理由则有很大可能不生效。因为保险公司需要举证,已经对免责条款尽到了告知义务。实践中,很多法院审理都有倾向性,不认可保险公司的免赔。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条款相当于保险公司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所有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都会审查是否使用本条款。


 保险公司为了证明已经尽到告知义务,需要提供本人签字的保单,有的保单上有投保人抄写的了解免赔条款的签字。也有的是通过保险代理人投保,则可能存在未告知免赔责任情况。投保人自己通过手机app投保车险,视为保险公司已经尽到告知义务。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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