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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普法小贴士|配合疫情防控,公民“疫”不容辞
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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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医疗机构有权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公民拒不配合隔离治疗,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轻者可进行行政拘留,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总之,疫情期间,每个公民应当“疫”不容辞,遵纪守法,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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